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青海的必然要求,是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是維護我省良好經濟發展環境、保障公共安全的現實需要。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應急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一個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
二、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穩定,促進和諧,努力推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十一五”期間,建成覆蓋全省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落實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構建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應急管理法制建設,全面落實應急管理的各項要求。
三、加強應急管理規劃和體系建設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依據《青海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由省經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十一五”期間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各地區、各部門要編制本地區和本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等重點行業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要與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 加強應急預案建設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省級專項、部門預案尚未制訂的,要組織力量儘快制訂,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編制和修訂任務。各州(地、市)政府總體預案今年底制訂完畢,縣(區)級總體預案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各州(地、市)、縣(區)專項、部門預案的編制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社區、鄉村、學校、企業等基層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在2008年底前完成相關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籌辦較大規模的集會、慶典、會展等活動,要及時制訂安全應急預案。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抓好預案落實工作,適時舉辦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培訓班,每年組織開展2次以上的應急預案演練,並結合形勢和應急工作的需要,每年對各類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強化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要進一步明確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各有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應急管理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明確其工作職責。省機構編制部門適時牽頭對各州(地、市)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設定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要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級各類應急管理機構的協調聯動,積極推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研究建立保險、社會捐贈等方面參與、支持應急管理工作的機制。
(六)促進應急管理法制建設。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預防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及時研究落實有關規章、標準的修訂和貫徹工作。各地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並完善應急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四、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設
(七)推進應急平台體系建設。按照統一規劃、整合資源的原則,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路,加快省政府應急平台建設,推進州(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平台建設,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連線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高效的應急平台體系。
(八)大力提高基層應急管理能力。學校、企業等基層單位行政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社區或村級組織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社區、鄉村要制訂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經常性地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加強校園安全工作,開展公共安全知識和應急防護知識的教育和普及;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將應急意識貫徹於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切實落實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有預案、有救援隊伍、有聯動機制、有善後措施。
企業是現代經濟社會的基礎單元,也是安全生產事件發生的重點單位。企業預案要針對風險隱患的特點和薄弱環節,覆蓋所有類型的突發公共事件,覆蓋所有生產經營環節、所有崗位和人員,並進行實戰演練。要把崗位預案做成活頁紙,準確規定操作規程和動作要領,讓每一名員工都能做到“看得懂、記得住、用得準”。省經委、省國資委、省安監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切實抓好企業應急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九)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建省、州(地、市)、縣(區、行委)重大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和疾病預防控制、礦山救護等專業隊伍,發揮骨幹作用;各州(地、市)、縣政府要依託當地現有專兼職公安消防隊伍,逐步建立社會化的應急救援體系;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建立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動員和鼓勵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軍、民兵預備役在應急救援中的作用。
(十)加強各類應急資源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青海儲備物資管理局配合,會同有關部門對我省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作出規劃,逐步建立省、州(地、市)、縣(區)三級政府及基層單位應急資源儲備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加強應急管理基礎資料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為妥善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
(十一)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和發布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和發布制度,明確責任主體。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省政府報告,並向軍地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機構通報。對有遲報、漏報甚至瞞報、謊報行為的,要依法追究責任。鼓勵社會公眾報告、舉報突發公共事件,不斷拓寬信息報告渠道。建立完善統一的預警信息通報制度、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建立預警信息通報與發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行動電話、手機簡訊等現代傳播手段,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新聞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
(十二)做好應急處置和善後工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事發單位及直接受其影響的單位要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預案規定及時採取相關應急回響措施,積極調動有關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救援工作,並做好受影響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現場環境評估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加強事後評估和統計分析工作,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事件處置、防範工作等情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要與防災減災相結合。
(十三)開展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風險隱患的普查和監控,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每年適時開展風險隱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各類風險隱患情況,切實落實綜合防範和處置措施。公安、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牧、水利、衛生、環保、林業、質監、地震、氣象、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隊伍建設,完善監管手段,對本行業和領域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普查,落實各行業和領域安全防範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社區、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經常開展風險隱患的排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十四)大力開展應急管理培訓和科普宣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有計畫地做好應急管理培訓工作,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應急指揮和應對處置能力。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要把應急管理納入培訓計畫。加強對各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強化培訓考核。各級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加強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運用各種現代傳播手段,積極推進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知識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努力擴大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覆蓋面。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經常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五、加強領導和協調配合,努力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合力
(十五)進一步加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在黨委領導下,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並將落實情況納入幹部政績考核內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常務工作的領導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溝通協調,搞好條塊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機制,建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健全諮詢、會商等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其決策建議、專業諮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作用。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有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要注意總結應急管理工作規律和經驗,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不斷增強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六)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資金投入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分級負擔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預防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負擔的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對規劃布局內的監測預警、應急平台、物資保障等重點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應急管理部門工作經費給予保障。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通過提取安全費用、風險抵押金和整合資源等手段,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投入機制,增強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能力。
(十七)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堅持依靠民眾,軍地和警民結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切實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動員民眾、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物資捐贈和技術支持。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表彰獎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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