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四川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全新內容正式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字號:國辦發〔2012〕15號等
  • 地區:中國
  • 屬性:實施意見
下發目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基金籌資機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救助對象和範圍,申請和審批程式,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實施,

下發目的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少數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醫療急救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1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十二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2〕38號)精神,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總體目標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指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資建立專門基金,對在四川境內發生的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其在醫療機構接受緊急救治後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予以補助的制度。
2013年,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全面啟動;2015年,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穩定運行,特殊困難的急重傷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範運行。

基本原則

——堅持應急救急為主。疾病應急救助主要解決符合規定的疾病患者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應按程式通過各類基本醫療保險、大病商業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確定救助水平。疾病應急救助專項基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資金,量入為出,包乾使用,當年如有結餘,滾動第二年使用。各地結合籌集資金規模和實際發生的應急醫療救助費用補助需求,合理確定救助比例,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責任共擔協同推進。建立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財政投入引導,又要注重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既要滿足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需求,又要解除醫療機構的後顧之憂,建立並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的運行機制。

基金籌資機制

(一)基金設立。設立省、市(州)兩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市(州)級基金撥付應急救助資金、向中央在川及省直屬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等功能。市(州)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轄區內各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副省級市參照市(州)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二)資金籌集。
每年根據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當年基金籌資規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補助並納入財政預算。省財政對擴權試點縣(市)補助單獨算賬,合併撥付給屬地市(州)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原則,實行上級補助、地方管理、分級負責,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各級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擠占和抵扣。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基金監管。省、市(州)兩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審計、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民眾代表等組成。基金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支付、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者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審計部門對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發生。

救助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省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急救醫療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用於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省直有關部門應結合疾病應急救助標準和醫療規範等,另行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範圍。市(州)可結合地方財力等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救助申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應急醫療救助後,應對患者有關情況進行初步篩選評判,及時採集填報有關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各醫療機構應將上一季度符合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發生的應急救治費用等信息進行統計匯總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中央在川及省直屬醫療機構直接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其餘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根據屬地化原則逐級上報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各醫療機構提出救助費用申報時,需填報《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確認審批表》和《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並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二)救助審核。全省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申報實行聯合審核制。聯合審核以資料審核為主,對情況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請,應通過走訪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核。聯合審核工作應在收到醫療機構申報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審核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牽頭,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指定專人協助審核,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對患者身份信息等進行審核。市(州)級審核參照省級審核規定執行。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初創階段,救助金的審批和發放既要強調規範,也要著眼於便捷、高效,力爭把好事辦好。各地可積極探索簡單快捷的審批發放手續,不斷積累經驗和總結完善。
(三)資金撥付。部門聯合審核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省、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核准的醫療費用及時直接撥付至相關醫療機構。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建立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衛生部門負責籌集社會資金,制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嚴格監督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緊急救治、規範救治,按季度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醫療費用,並對應急醫療救助工作開展好的醫療機構予以表彰。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財政資金,加強救助基金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公安機關負責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保制度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醫療機構職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醫療機構應盡責查明患者身份,及時追討身份明確患者欠費,加強醫療費用控制,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急救後續救治費用救助。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進行公示。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救治費用,核銷救助對象救治費用。

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財政部門要落實辦公經費,基金管理部門要落實專門人員和辦公場所,確保工作有序開展。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啟動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確保長效。各地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發現的新問題,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此項制度積極穩妥建立、長效持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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