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字號:國辦發〔2012〕15號等
- 地區:中國
- 屬性:實施意見
下發目的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少數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醫療急救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1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十二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2〕38號)精神,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總體目標
2013年,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全面啟動;2015年,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穩定運行,特殊困難的急重傷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省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範運行。
基本原則
——合理確定救助水平。疾病應急救助專項基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資金,量入為出,包乾使用,當年如有結餘,滾動第二年使用。各地結合籌集資金規模和實際發生的應急醫療救助費用補助需求,合理確定救助比例,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責任共擔協同推進。建立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財政投入引導,又要注重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既要滿足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需求,又要解除醫療機構的後顧之憂,建立並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的運行機制。
基金籌資機制
(二)資金籌集。
每年根據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當年基金籌資規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補助並納入財政預算。省財政對擴權試點縣(市)補助單獨算賬,合併撥付給屬地市(州)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基金監管。省、市(州)兩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審計、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民眾代表等組成。基金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支付、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者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審計部門對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發生。
救助對象和範圍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用於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省直有關部門應結合疾病應急救助標準和醫療規範等,另行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範圍。市(州)可結合地方財力等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申請和審批程式
(二)救助審核。全省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申報實行聯合審核制。聯合審核以資料審核為主,對情況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請,應通過走訪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核。聯合審核工作應在收到醫療機構申報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審核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牽頭,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指定專人協助審核,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對患者身份信息等進行審核。市(州)級審核參照省級審核規定執行。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初創階段,救助金的審批和發放既要強調規範,也要著眼於便捷、高效,力爭把好事辦好。各地可積極探索簡單快捷的審批發放手續,不斷積累經驗和總結完善。
(三)資金撥付。部門聯合審核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省、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核准的醫療費用及時直接撥付至相關醫療機構。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建立工作機制
(二)醫療機構職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醫療機構應盡責查明患者身份,及時追討身份明確患者欠費,加強醫療費用控制,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急救後續救治費用救助。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進行公示。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救治費用,核銷救助對象救治費用。
組織實施
(二)探索完善,確保長效。各地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發現的新問題,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此項制度積極穩妥建立、長效持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