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醫療保障體系,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在全市範圍內快速、高效、有序地對需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無負擔能力的患者實施醫療救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陝政辦發〔2014〕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西安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醫療保障體系,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在全市範圍內快速、高效、有序地對需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無負擔能力的患者實施醫療救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陝政辦發〔2014〕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收治的因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可以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第三條 設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市政府依法組織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市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第四條 籌集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市政府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本市人口規模、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市財政按照轄區內戶籍人口數作為基金預算基數,每年預算不低於人均0.10元。中省專項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納入應急救助統籌安排。社會各界捐助由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協會及各級政府共同募集。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向基金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基金結餘累計超過人均1元時,市財政下一年度可暫停對基金進行補助。
第五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條 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應當建立責任共擔、多方聯動機制。
(一)建立由市衛生、財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門參加的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相關政策,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指導各醫療機構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
(二)市衛生、財政、民政等部門共同成立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部門,具體負責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
(三)由市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市人社、公安、審計、物價等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媒體等有關方面代表參加,成立市級基金社會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每年年底通過普查和重點抽查結合的方式,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和基金支付、管理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西安市救助站為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
(五)各醫療機構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本單位疾病應急救助政策落實及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按穩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用於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
(一)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二)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可適當統籌用於重大突發傳染病、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災難事故或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醫療費用補助。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第九條 凡符合救助條件申請救助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收集患者詳細背景資料,及時填寫《陝西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信息填報要詳盡真實,並報市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審核,確認患者身份。
(二)申報。各醫療機構(含部隊、民營醫療機構,下同)每季度匯總填寫《陝西省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匯總表》,同時,附患者救助申請審批表向市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申報。
(三)審核。市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核,在公安、民政、基本醫保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核查下列信息:欠費者的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是否存在責任人以及是否有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四)審批。市衛生部門每半年組織公安、民政、基本醫保管理等部門召開一次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聯合審批專題會議,對醫療機構所報資料進行聯合會審。經查驗對符合條件無異議者,在聯審後15個工作日內將核准的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直接撥付至各相關醫療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財政部門編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預、決算,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協助醫療機構和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協助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甄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參保(合)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做好醫保政策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市級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負責接受社會資金捐助,負責核查欠費者的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審核、匯總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職責。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和拖延救治。救助對象實施救治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合理用藥,合理施治,防止過度醫療,杜絕騙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為。
(二)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
(三)及時將收治的無負擔能力患者情況及發生的費用向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報告,對於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向疾病應急救助經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支付。
(四)公立醫院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
(五)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
(六)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等申請救助。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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