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是為指導各地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範操作流程,保證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有效醫療救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法規。2017年4月19日《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布,自2017年4月1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
- 發布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7年4月19日
政策全文
為指導各地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範操作流程,保證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有效醫療救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4月19日
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
第二條 本指導規範救助對象為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管理,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作為應急救助工作管理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積極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
第六條 對於無法核實身份或者無力繳費的患者,接診的科室應當向醫療機構應急救助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 對於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救助對象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向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無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證明材料或患者無支付能力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收費票據原件或複印件;
(三)醫療機構蓋章的醫療費用清單;
(四)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病歷複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機構蓋章的長期、臨時醫囑及入院記錄、出院小結及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
(五)醫療機構銀行賬號信息;
(六)醫療機構聯繫人信息。
第九條 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醫保管理部門、民政等相關部門核實患者身份及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等信息。
第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作出審核結論並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對於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條件的,要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建立專門檔案,保存患者醫療救治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審核、撥付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轄區內各醫療機構的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附表1、2),並上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兩次向國家衛生計生委上報疾病應急救助信息。其中,6月l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的相關信息;12月10日前上報6月1日至11月30日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各經辦機構應當將審核通過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信息和補助金額信息歸檔保存,並規範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以及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該平台,並做好相關信息公示、典型案例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
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管理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於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需緊急救治患者的,對醫療機構及其有關醫務人員通報批評,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工作實施細則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指導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情況個案統計表
內容解讀
2013年,我國陸續制定印發了《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逐步在我國建立起疾病應急救助制度。並設立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解決人們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問題,杜絕了因費用問題而“見死不救”或推諉病人現象的發生。為進一步指導各地規範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基礎上,我委組織制定了《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指導規範》)。
二、主要內容
《指導規範》對救助對象、基金申請資料、基金申請流程、申請核銷流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救助人員範圍,規範救助基金使用,充分發揮基金“救急難”作用;二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加強對基金申請、核銷、公示等的信息化管理,有效提高行政審批、支付效率;三是最佳化基金申請、核銷、支付流程,明確基金申請提交材料,促進基金及時撥付到位;四是加強監管和處罰,對於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機構及其有關醫務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