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 制訂依據:檔案精神及結合本市實際
  • 區域:三亞市
  • 執行依據:按省衛生廳制定檔案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9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海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4〕17號)以及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印發的《海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瓊衛醫〔2014〕8號)、省財政廳、省衛生廳印發的《海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社〔2014〕19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因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可以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第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危重傷病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第四條 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協同做好基金經辦管理及其監督、審計等工作。市衛生、財政、公安、民政、社保、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建立責任共擔、多方聯動的機制。
第五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職能。
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設在市衛生局醫教科,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審核辦理醫療衛生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等。
市衛生部門負責協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並在內部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對基金經辦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
市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甄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衛生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
市公安部門負責核查患者身份信息。
市社保部門負責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經辦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疾病應急救治實施單位,負責以下工作: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省衛生廳規定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和診療規範及時、有效地對需要急救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
2.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
3.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填寫《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報救助基金。
4.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及發生的費用向相關部門報告,並請相關部門協助追討欠費。
5.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費用,醫療衛生機構應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慈善機構等申請救助。
6.完善公立醫院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第八條 市財政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我市2014年基金由市財政足額安排,以後年度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我市人口規模、上一年度市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上一年度上級補助情況、社會捐贈情況、基金年末滾存結餘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國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於向醫療衛生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三章 救助基金支付
第十一條 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一)無法查明身份且無力繳費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的患者的急救費用。
第十二條 患者信息核實與基金支付申請。
(一)醫療衛生機構收治了需要急救但無力繳費的患者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對現場情況進行核實,並做好記錄。意識清醒,但無力繳費的患者,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後,應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二)醫療衛生機構要據實填寫《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診療規範對應急救治行為進行初審。
(三)對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立即報警,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基金支付審核與救助費用撥付。
(一)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的救助基金支付申請後,將相關材料分別報送市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門。市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門作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回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二)市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對醫療衛生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核,著重核查欠費者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三)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上述支付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核實無上述支付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有缺口的,由應急救助基金予以支付。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統籌做出基金支付意見,並將支付意見書面反饋至醫療衛生機構。
(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於每季度終了後20個工作日內,匯總填寫上季度《三亞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支付審核匯總表》(附屬檔案2),連同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將核准的救助費用直接撥付至醫療衛生機構。
(五)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衛生機構的墊資負擔。
(六)當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就應急救助基金支付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市衛生部門會同公安、社保、民政、財政等部門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召開聯席會議覆核。
第十四條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向醫療衛生機構支付欠費後,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醫療衛生機構要將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市衛生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十六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市財政、衛生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市財政、衛生部門,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市衛生部門。
第十八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第十九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直接支付。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匯總醫療衛生機構的支付申請後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應急救助資金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相應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條 市衛生、財政部門應當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經辦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媒體人士、民眾代表等組成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
第二十二條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餘,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關於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市財政按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或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疾病應急救助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並進行支付的;
(二)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三)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需要急救的急危重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範按省衛生廳制定的《海南省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瓊衛辦醫發〔2014〕19號)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