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精神,根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3〕94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4〕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的醫療救助制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指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照規定用於身份不明確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的專項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的疾病應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保證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進行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公開透明、專業規範,成立以下工作機構。
(一)成立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相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有關政策,並指導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開展。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各區成立由各相關部門組成的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工作組設在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疾病應急救助工作。
(二)由市衛生計生委財務管理中心作為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本市有關部門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民眾代表等成立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
第五條 申請救助基金補助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成立由醫療、藥學、護理、財務、信息等管理部門及臨床各科室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匯總各臨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請材料;組織定期召開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將審核通過的材料通過所在地區衛生計生委提交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機構《醫療機構許可證》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當包括“急診醫學科”。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六條 本市只設立市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七條 市財政局統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將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本市常住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市紅十字會等社會公益組織接收社會各界資金捐贈,捐贈資金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納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編制基金預決算,經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審核後上報市政府批准。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半年終了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個半年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
第十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本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基金年度形成的結餘滾存至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於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根據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要求,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開設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收入戶、支出戶。收入戶用於接收社會捐助資金,匯集上繳至基金專賬;支出戶用於接收基金專賬劃撥的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撥付至相應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以及有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信息及時錄入國家衛生計生委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疾病應急救助的患者建立專門檔案,保存患者醫療救治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審核、撥付等有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將審核通過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信息和補助金額信息歸檔保存,並規範管理。
第四章 救助對象和範圍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包括無法查明身份或者雖然身份明確但無負擔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
第十四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包括:
(一)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還應先由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費用。
救助基金支付範圍原則上指醫療機構對急危重傷病患者實施緊急救治期間(一般不超過72小時)發生的符合《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常規》(國衛辦醫發〔2013〕32號)的急救費用,具體按照本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核算(以下簡稱“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非公立醫療機構參照核算。
第五章 救助程式
第十五條 申請程式
在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後,對身份不明的患者,醫療機構應填寫《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身份核查表》”)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查明身份不明者的身份。公安機關在接到《身份核查表》後,應配合做好核查工作,並將結果填寫在《身份核查表》中,加蓋公章反饋醫療機構。對於身份明確但表示無力繳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門認定並出具的低保困難對象的相關證明。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醫療機構向所在地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提出救助申請,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集中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6月受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期間的應急救治醫療欠費,12月受理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的疾病應急救治醫療欠費。醫療機構申請時應當提交每位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的以下材料:
(一)對身份明確的患者,提供患者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無支付能力的證明材料;對身份不明的患者,提供填有核查結果的《身份核查表》。
(二)醫療機構蓋章的急救費用匯總清單。
(三)門、急診病人提供病歷複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長短醫囑和入院記錄、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
(四)《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醫療費用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
(五)醫療機構銀行賬號信息。
醫療機構統計匯總上述信息,填寫《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4)。
第十六條 初審程式
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在收到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申請後30天內,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和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完成初審,填寫《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區初審匯總表》(見附屬檔案5),並於每年12月底和6月底集中報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初審內容包括:
(一)申請材料的完整性;
(二)欠費者是否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對象條件;
(三)急救費用是否符合《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覆核程式
每年1月和7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受理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集中提交的救助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將申請人的信息匯總後報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信息比對。
公安機關覆核欠費者的身份信息,民政部門覆核欠費者是否屬於本市低保困難對象和醫療救助資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支付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覆核欠費者緊急救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情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欠費者的急救費用是否符合《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以及公共衛生經費、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情況。
相關部門在收到審核申請材料後30日內完成覆核,填寫並反饋《上海市疾病應急救助覆核表》(見附屬檔案6)。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匯總審核結果,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對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支付程式
對於經審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向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提交用款申請,經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審核後將應急救助資金撥付至基金支出戶,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將資金支付給申請機構。
第十九條 核銷程式
申請機構應當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申請機構收到劃入的疾病應急救治費用後,應當及時將患者欠費予以核銷。
第二十條 追回程式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後,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醫療機構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並將追回資金通過收入戶返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患者逾期未償還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並將屬於本市居民的患者信息經區衛生計生委提交本市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門。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市衛生計生委履行基金申請審核和匯總申報職責,建立內外部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監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共同做好基金籌集、審核、撥付和監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做好患者是否屬於本市低保困難對象的甄別工作;及時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予生活、醫療等各項救助幫困。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協助醫療機構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核查欠費人員緊急救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紅十字會等社會公益組織可積極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社會資金籌集和接受定向捐贈工作,不斷擴大基金救助能力,同時參與基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編制基金預決算,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將審核通過的支付申請匯總上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向申請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區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督促醫療機構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職責:
(一)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二)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依法盡責追討欠費。
(三)及時將收治的無負擔能力患者情況及發生的費用向相關部門報告,並請相關部門協助追討欠費。
(四)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急救費用。
(五)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等申請救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繫人等信息。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餘,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並根據情形由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是否更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並進行支付的;
(二)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三)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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