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3年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15號印發《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的對象和範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3〕15號
指導意見,解讀,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基本醫保覆蓋面的擴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民眾看病就醫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極少數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了不良後果。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解決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問題,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人民民眾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根據《“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一)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保障。各省(區、市)、市(地)政府組織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市(地)級基金撥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市(地)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直轄市可只設本級基金,由其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副省級市參照市(地)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省(區、市)、市(地)政府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中央財政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補助,並納入財政預算安排。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疾病應急救助的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1.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各地區應結合實際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範圍等。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管理辦法由衛生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
(二)基金監管。成立由當地政府衛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基金獨立核算,並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制定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範;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基本醫保管理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民政部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的身份。對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二)醫療機構職責。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2.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3.及時將收治的無負擔能力患者情況及發生的費用向相關部門報告,並請相關部門協助追討欠費。4.公立醫院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5.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6.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救助。
(三)基金管理機構職責。1.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2.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3.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四)建立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機構要按照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建立責任共擔、多方聯動的機制。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有關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動落實等工作。
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已經開展應急救助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政策,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導與發展社會醫療慈善、基金管理與利用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關係,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深化公立醫院改革,保障基本醫療服務需求,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逐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2日

解讀

2013年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國將在省市兩級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將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均列入救助對象。
近年來,隨著基本醫保覆蓋面的擴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民眾看病就醫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極少數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了不良後果。指導意見稱,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保障。各省(區、市)、市(地)政府組織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中央財政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補助,並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指導意見規定,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指導意見規定,基金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基金須成立由當地政府衛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基金獨立核算並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基金管理機構職責。一是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二是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三是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鑒於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環節、多部門、多機構,指導意見要求各有關方面加強協作,相互聯動,形成合力。根據指導意見,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制訂救助對象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範圍;嚴厲查處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民政部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同時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關口前移,主動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確定責任人。
根據指導意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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