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地區:太原市
  • 內容: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 類型:政府檔案
一、救助基金的設立與管理
(一)基金設立。設立太原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保障,主要承擔募集資金、接受各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向參與實施應急救治的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二)資金籌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根據我市常住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我市區域內疾病應急救治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當年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籌資規模,堅持多渠道籌集資金,財政視情況予以補助,量入為出,當年如有結餘,滾動次年使用。鼓勵社會各界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建立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為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負責人。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作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承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開、透明、專業、規範的原則,強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四)基金監管。成立由市衛生局、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獨立核算,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情況、救助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救助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太原市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1.無法查明身份患者的急救費用。
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後仍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三、疾病應急救治機構的確定結合我市既往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經驗,危重病人,由太原市急救中心和太原市中心醫院醫治;精神病人,送太原市精神病醫院醫治;傳染病人,送太原市第三人民醫院醫治;結核病人,送太原市第四人民醫院醫治;其他醫院收治的救助對象,病情穩定後應通過市急救中心及時轉入市中心醫院。
四、疾病應急救助程式
(一)救助申報。
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實施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市衛生局申請補助。醫療機構申報救治費用時,需提交《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請表》,並附患者住院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困難患者還需提供身份證明和困難情況證明。
(二)救助審核。
市衛生局要會同財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門,按一年兩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對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情況特殊的救助申請,應採取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審核。
(三)資金撥付。
審核工作結束後,根據審核結果,由市衛生局向市財政局提出疾病應急救助計畫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及時撥付至相關醫療機構。
五、疾病應急救助的工作職責
(一)市衛生局。
協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會同財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門,對醫療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指導和督促縣(市、區)衛生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無條件做好救助對象的醫療急救工作,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在疾病應急救助中虛報信息、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和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市財政局。
會同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制定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切實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財務管理。承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按程式和要求撥付救助資金。
(三)市民政局。
負責對患者有無負擔急救費用能力的鑑別工作;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聯繫,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
(四)市人社局。
負責做好醫保制度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
(五)市公安局。
協助醫療機構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況反饋等工作。
(六)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醫療機構應儘早查明患者身份,儘早甄別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加強醫療費用控制,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並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申請後續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每季度首月內,將上季度符合規定的救助患者身份、應急救治費用等信息統計匯總報市衛生局。鼓勵醫療機構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救治費用,核銷救助對象救治費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落實。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及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確保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落到實處。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啟動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二)加強協作,多方聯動。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建立責任共擔、多方聯動的機制。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動落實等工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和市衛生局等部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等保障制度有機銜接。
(三)積累經驗,完善制度。
注重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把握好政府引導與發展社會醫療慈善、基金管理與利用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關係;強化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逐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穩妥持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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