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滄州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滄州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少數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醫療急救保障問題,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4〕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管理機構,規範籌資機制和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構建快速、高效、有序的應急救助體系。針對在全市範圍內需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無負擔能力的人民民眾實施應急醫療救助,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金籌資機制
(一)基金設立。設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市級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接受省級撥付應急救助資金、向轄區內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等職能。
(二)資金籌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市人民政府將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並統籌使用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本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全市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相應急救醫療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
1、無法查明身份且無能力繳費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2、身份明確但無能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原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市級新農合經辦機構作為基金的具體經辦管理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實行分賬管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二)基金監管。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和媒體人士等組成。基金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支付、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者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工作職責
(一)部門職責。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制定醫療機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要合理安排對疾病救助基金的補助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制定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範;明確應急救助“三無病人”的醫療機構;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民政部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的身份。對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二)醫療機構職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盡責追討欠費。及時將收治的無負擔能力患者情況及發生的費用向相關部門報告。公立醫院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救助。
(三)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職責。審核匯總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有關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啟動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確保長效。有關部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要在實踐中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發現的新問題,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確保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積極穩妥建立、長效持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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