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發明電〔2014〕6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關於做好疾病應急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發明電〔2014〕34號),為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審核與支付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衛發明電〔2014〕65號
主要內容
2013年我國建立起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旨在解決身份不明或無能力負擔醫療費用患者的急救保障問題。該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人民民眾和醫療機構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有利於維護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有利於促進衛生計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部門協作,大膽探索創新,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建立實施,加快救助基金的有效使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部署,切實把好事辦好。
二、明確時間節點,定期開展救助基金的申請支付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發後至2014年6月30日前發生的,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要從10月15日起開始基金申請,並在11月5日前完成申請;2014年7月至11月底發生的,要在12月1日起開始基金申請,並在12月20日前完成申請。醫療機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按照相應時段未發生該項費用處理。各級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請要及時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支付核銷。
自2015年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執行每年兩次的核銷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當年5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當年6月至11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填寫《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並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三、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經辦管理機構和醫療機構開展基金的申請、審核、支付、核銷等工作。各醫療機構要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對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進行及時救治,並定期向經辦管理機構提出基金支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