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22年6月24日
  • 發布機構: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智慧財產權等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屬實但又不構成上述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可以給予獎勵,具體可由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商定。
第三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計量法、智慧財產權、打擊傳銷、規範直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電子信箱、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第六條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區兩級政府預算,實施績效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八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同時負責市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權利告知、申請受理、標準認定、決定告知和發放等工作。負責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編制項目資金安排使用計畫,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監督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等。
天津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預算執行進行監控和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等。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區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並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第九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權利告知、申請受理、標準認定、決定告知和發放等工作。
(一)被舉報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後,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十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內部舉報人獲得獎勵除具備以上條件外,同時要有資料證明與被舉報人存在勞動僱傭等關係。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內部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內部舉報人故意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並舉報該行為的;
(二)內部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媒體曝光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人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四條 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本條規定獎勵標準的2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五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七條 負責舉報獎勵實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書》,提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式,自接收《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舉報獎勵決定。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勵且無受託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舉報是指內部知情人員對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所實施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的揭露和檢舉。
內部舉報人指與被舉報人存在勞動僱傭等關係的內部知情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勵金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納稅。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出台獎勵標準高於本辦法的,執行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天津市財政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綜〔2018〕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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