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

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各處室、執法總隊、服務中心: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我委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已於2022年8月22日經第11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8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部門(以下統稱“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相關業務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機構、法制機構結合職能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機制。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章  列  入
第四條  當事人存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重行政處罰,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綜合考量其違法行為屬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從重處罰原則”,是指《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從重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自收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後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或拒不履行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裁決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程式期間,已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規定義務的,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終止列入程式。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後,市市場監管委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判定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由信用監督管理機構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八條  當事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二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擬決定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由同級信用監督管理、相關業務主管、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會商,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予以記載。
第九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
第三章  信用修復
第十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告知當事人,依據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選擇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地址或住所信息送達相關信用修復文書。
當事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紙質文書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提供。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十三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撤銷信用修複決定,恢複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辦理註銷登記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動移出名單。
第十五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管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四章  信息化建設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依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有關規定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委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信息化機構建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系統。信息化機構、相關業務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有關要求,開發和改造相關業務管理、執法辦案、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統,強化信息共享。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系統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修復、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管理措施的,應當及時通過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系統將懲戒信息記入當事人信用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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