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2年5月19日,局長康義簽發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公布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 發文字號: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
  • 成文時間:2022年5月19日
發布辦法,檔案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辦法

國家統計局令
第35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4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康 義
2022年5月19日

檔案全文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有關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採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統計嚴重失信認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後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採納。
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認定事由、依據;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式;
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三章 信用懲戒和修復
第十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入口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並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
未開通入口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
省級統計機構應當及時蒐集本機構及市、縣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
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修覆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四章 救濟和監督
第十九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複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對企業開展統計信用評價,實行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3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一、制定實施《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管理的重要依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數據作支撐。長期以來,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企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依法提供統計資料,自覺抵制干擾,獨立真實上報統計數據。但也有一些企業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有的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2017年,國家統計局制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制度,並於2019年作了修訂。五年來,共有500餘家企業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且情節嚴重,被統計機構依法依規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國家統計局將這些企業的失信信息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為防範統計違法行為、營造誠信統計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立了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明確要求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嚴格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明確要求強化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出台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規範認定嚴重失信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適應新時代統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國家統計局在《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廣泛徵求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市場主體和法律服務機構意見,系統歸納近年來統計信用管理工作經驗,以部門規章形式制定了《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式,健全完善了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細化了救濟和監督方式、流程,在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引導和督促企業嚴格遵守統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數據,營造依法統計誠信統計的社會氛圍和良好營商環境。
二、《辦法》進一步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
(一)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適用行為。
嚴格依法設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適用行為,包括: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等。
(二)明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式。
一是明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量化標準。與行政法規銜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情形確定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的量化標準。二是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程式。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要以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為依據,在作出認定決定前,應當告知企業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後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於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應予以覆核,並限期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作出認定決定的,應製作認定決定書,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三)依法依規開展統計嚴重失信懲戒。
 一是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統計機構在入口網站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失信信息,國家統計局將公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二是依法將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由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對其加強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三、《辦法》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一)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統計領域信用管理。
一是按照《指導意見》關於明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範圍的有關要求,依據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將統計作為可設列統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重點領域,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二是認定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嚴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為依據。三是遵照合法、關聯原則,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所列懲戒措施範圍內,依法依規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懲戒。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一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均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二是明確信用修複方式和程式,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統計機構在規定時限內終止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並向相關公示網站、共享平台同步推送修覆信息。
(三)暢通法律救濟和監督途徑。
一是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認定前告知事項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對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複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對於不準確的認定依據或者公示信息,統計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更正。三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四是對於未按《辦法》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解讀二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近日,國家統計局公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包括五章25條,涵蓋認定條件和程式、信用懲戒和修復、救濟和監督等相關內容。《辦法》適用於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針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條件,《辦法》規定企業有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等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針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懲戒,《辦法》規定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針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規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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