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

《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是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範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9日,重慶市統計局以渝統發〔2023〕14號印發《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統計局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9日,《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已經重慶市統計局2023年第4次局黨組會審議通過,渝統發〔2023〕14號予以印發,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範企業統計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統計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重慶市統計局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 施。
第四條  重慶市統計局負責統一組織、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辦法以及重慶市統計局的部署,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工作。
重慶市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章 信用分級評價和結果運用
第五條  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等級分為統計誠信企業(A級)、統計信用異常企業(B級)、統計一般失信企業(C級)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實施分級分類和動態管理。
第六條 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認定為統計誠信企業:
(一)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數據查詢;
(五)連續兩年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
(六)連續兩年未發生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一年內遲報統計資料一次;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一年內遲報統計資料兩次及以上;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後,未及時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評價等級為統計誠信企業(A級)、統計信用異常企業(B級)和統計一般失信企業(C級),應當在該 企業評價等級認定做出後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企業統計信用認定通知書 。
統計機構對符合評價等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企業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後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十一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自收到企業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採納。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製作企業統計信用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認定事由、依據;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式;
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並加蓋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印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採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按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實施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統計機構根據企業統計信用評價認定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五條 對統計誠信企業(A級),統計機構主動向社會公告信用評價認定為A級的企業名單,適當減少常規統計執法檢查頻次。
第十六條 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B級)、統計一般失信企業(C級),統計機構對其進行約談,依法進行從嚴管理,適當提高常規統計執法檢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統計機構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將其作為常規統計執法檢查重點監管對象,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
第十八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重慶市統計局應當在本機構入口網站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統計機構入口網站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同時載入到重慶市統計局入口網站公示專欄。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重慶市統計局 。
重慶市統計局應當及時收集本機構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報送國家統計局,並 統一按規定推送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同時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公示。
第二十一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在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信用中國(重慶)網站 移除相關公示信息。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二十二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1),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統計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
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出具企業統計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附屬檔案2),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統計機構入口網站,並同步將修覆信息推送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
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出具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附屬檔案3),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四章 救濟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等級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重慶市統計局 發現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等級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填報企業統計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申請表(附屬檔案4)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統計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結果反饋單(附屬檔案5),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第二十七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複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重慶市統計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企業統計信用認定及修復工作由本級統計機構統計執法機構統籌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其他單位,其統計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渝統發〔2019〕68號)、《重慶市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渝統發〔2019〕7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企業統計信用修復申請表
2.企業統計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
3.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
4.企業統計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申請表
5.企業統計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結果反饋單

內容解讀

按照《管理辦法》,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評價等級分為統計誠信企業(A級)、統計信用異常企業(B級)、統計一般失信企業(C級)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D級),實施分級分類和動態管理。其中,按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核查和查詢,連續2年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連續2年未發生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為的企業,即認定為統計誠信企業。
《管理辦法》還分別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認定條件進行逐項說明。對於列入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在公示滿6個月後,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後,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由相關統計機構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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