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是為了創新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機制,健全“1+N”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加速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有關要求,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文號:渝知發〔2024〕22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歷程

2024年3月,《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5月,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機制,健全“1+N”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加速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營是指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以託管、買斷、許可等方式收儲智慧財產權,綜合運用轉讓、許可、拍賣、作價入股、質押融資、證券化、投融資等形式,促進智慧財產權商業價值實現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分為綜合性的重慶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產業類的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以及其他從事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機構。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度布局建設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並對立項建設的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給予建設經費補貼。對取得突出運營成效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給予運營績效補貼。
第五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補貼,以及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建設補貼
第六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補貼的,按照“逐項審批、定額補助”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周期原則上為2年。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良好。
(二)申報產業領域符合本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科技企業、研發團隊和服務機構較為集中,具備良好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基礎條件。
(三)具備穩定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團隊,專業結構合理。綜合類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專職從事智慧財產權運營或相關服務人員不少於15人,產業類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專職從事智慧財產權運營或相關服務人員不少於10人。
(四)具備提供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線上線下聯動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功能,能協同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龍頭企業等創新資源,具有較強的行業特色服務和市場化服務能力。
(五)具備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業態,制定了系統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工作制度,具備完整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工作方案。
(六)具備整合產業、創新、人才、資金等資源,搭建平台+機構+產業+資本服務鏈條的能力,建立了開放運營機制,有維持運營中心運行的保障經費。
(七)具備開展智慧財產權交易撮合、轉讓許可、質押融資、評估評價、證券化、投融資等運營能力。
第七條  對新建市級綜合性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市級給予不超過500萬元建設經費補貼;對新建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市級給予不超過300萬元建設經費補貼。
市級資助經費主要用於線上大數據系統、智慧財產權收儲系統、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系統、智慧財產權交易撮合系統及線下載體、高端智慧財產權運營人才培養引進等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營功能設施建設。
第三章  申請運營績效補貼
第八條  對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許可轉讓、交易、投融資等運營工作的,根據運營績效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範圍內從事智慧財產權運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良好。
(二)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活動並取得良好成效,擁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交易許可、商標品牌培育推廣、證券化、投融資、作價入股等運營業務的典型案例和運營成效,其中促成智慧財產權交易3筆以上,且交易金額50萬元以上;或促成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1000萬元以上;或促成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30次以上。
第十條  運營績效補貼實行“總額控制、係數推算”原則,根據運營績效按照運營金額的2%給予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單個運營服務機構獲得運營績效補貼不超過50萬元。若多個申請單位符合補貼條件且超過500萬元,按比例確定補貼金額。
單個機構運營績效補貼額度=該機構本年度運營績效金額×2%。其中運營績效金額=專利轉讓許可契約額×40%+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金額×40%+專利開放許可備案契約額×20%。
第十一條  運營服務機構運營績效額度來源依據如下:
(一)為市內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承接等提供居間、交易撮合等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契約登記的金額為準。
(二)為市內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投融資、證券化等提供銀企對接、底層資產篩選、價值評估、擔保保險等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契約的金額為準。
(三)推動專利開放許可,促成在渝高校院所、新型高端研發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通過開放許可將專利許可給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並轉化實施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專利開放許可備案契約的金額為準。
第四章  申請補貼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補貼和申請運營績效補貼的,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市知識產權局面向全市發布通知,申報單位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新建補貼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資助申請表;
(2)能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3)申請單位主體資格材料;
(4)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運營績效補貼的,需提交以下資料:
(1)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申報書;
(2)申請單位主體資格材料;
(3)運營績效證明材料。包括且不限於:撮合的智慧財產權轉化交易契約、質押融資及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智慧財產權權利轉移、許可契約、質押登記契約備案手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許可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複印件;發布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信息清單和相關佐證材料;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交易、質押融資、投融資的中介服務協定;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交易的中介服務費的銀行進賬單、發票等。
(二)評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視情開展現場評估,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定。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局長辦公會審議意見,確定擬補貼名單。
(四)公示。市知識產權局將審議通過的擬補貼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確認。
(五)撥付。對於申請建設經費補貼的,市知識產權局與建設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建設目標和內容,先期撥付50%建設補貼經費,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50%經費。對於申請運營績效補貼的,直接撥付補貼經費。
第十三條  建設期間的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不得申報該年度運營績效補貼。
第十四條  市級綜合性和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經費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資金規範合理使用。項目經費須接受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運營中心管理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期滿後,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任務書約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統一命名為“重慶市××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驗收不合格的,給予一年建設寬限期。再次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建設資格,收回前期撥付的建設補貼經費。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和計畫進度落實各項工作。市知識產權局每年開展一次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績效評價,從運營模式、運營團隊、運營效益、工作成效等方面綜合開展。屬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的指導和服務,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發生併購、重組、破產、轉業等重大變化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並配合做好財政資金使用情況核算和審計。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應積極參加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運營活動,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培養智慧財產權運營團隊,拓展智慧財產權運營業務,推動智慧財產權運營業態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出台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資助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知發〔2021〕6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進一步推進高校院所、企業存量專利轉化運用,用好用活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及相關運營服務機構交易撮合、收儲運營等功能,更好發揮財政專項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市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了《重慶市智慧財產權運營績效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補貼辦法》)。
二、主要內容
《補貼辦法》共六章21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背景、相關名詞解釋及適用範圍。第二章申請建設補貼,明確了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條件、補貼額度、經費使用等。第三章申請運營績效補貼,明確了申請運營績效補貼的條件、補貼額度、績效計算方式等。第四章申請補貼程式,明確了申請補貼的材料要求、證明檔案、申請程式等。第五章運營中心管理,明確了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指導管理、績效評價、驗收等各環節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補貼辦法》解釋單位及施行時間。
關於績效補貼範圍。績效補貼既包括針對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補貼,同時包括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的績效補貼。
關於績效補貼對象。將全市範圍內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證券化、許可轉讓、交易、投融資等運營工作的服務機構納入運營績效補貼對象。
關於績效補貼條件。在重慶市範圍內從事智慧財產權運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良好,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營方面的典型案例和運營成效的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關於績效補貼標準。運營績效補貼實行“總額控制、係數推算”原則,根據運營績效按照運營金額的2%給予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單個運營服務機構獲得運營績效補貼不超過50萬元。若多個申請單位符合補貼條件且超過500萬元,按比例確定補貼金額。單個機構運營績效補貼額度=該機構本年度運營績效金額×2%。其中運營績效金額=專利轉讓許可契約額×40%+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金額×40%+專利開放許可備案契約額×20%。
關於績效計算方式。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市內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承接等提供居間、交易撮合等運營服務的。二是為市內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投融資、證券化等提供銀企對接、底層資產篩選、價值評估、擔保保險等運營服務的。三是推動專利開放許可,促成在渝高校院所、新型高端研發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通過開放許可將專利許可給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並轉化實施的。以上數據統計均以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質押登記、轉讓許可備案金額為準。
關於績效補貼程式。包括五個環節。一是申報單位提出申請,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二是組織專家評審。三是審定補貼對象,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局長辦公會審議意見,確定擬補貼名單。四是公示,市知識產權局將審議通過的擬補貼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確認。五是撥付補貼。對於申請建設經費補貼的,市知識產權局與建設單位簽訂任務書,明確建設目標和內容,先期撥付50%建設補貼經費,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50%經費。對於申請運營績效補貼的,直接撥付補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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