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

《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構建全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30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文號:渝建發〔2023〕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23〕6號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建設局,萬盛經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經開區生態環境建管局,有關單位: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全面推進信用等級分類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辦法﹝2023﹞7號)《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有關規定,我委對《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作了修正,現將修正後的《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構建全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活動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的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市智慧物業平台和信用信息檔案,並納入“數字住建”。
重慶市智慧物業平台根據管理許可權,分別為區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開通連線埠,實現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歸檔、管理、查詢、出具信用報告等功能。
市物業管理協會協助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管理。
第五條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並通過市智慧物業平台建立、維護屬地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庫,確定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公開和日常維護工作。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轄區成立物業管理協會,區縣物業行業協會協助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
第六條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服務監督檢查工作,並將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作為重要內容。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的結果,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條 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實行屬地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和管理由登記註冊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物業項目及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採集、認定和管理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智慧物業平台統一歸集到物業服務企業名下。
市外註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法人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登記註冊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基礎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智慧物業平台統一歸集至物業服務企業名下。
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立法人分支機構的,由首次填報信用信息的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基礎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智慧物業平台統一歸集至公司法人主體。
第八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法院、仲裁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聯動,及時共享物業服務嚴重失信信息,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編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及時交換共享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與認定
第九條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體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註冊信息、物業項目負責人信息及物業項目信息等。
第十條 優良信息是指信用主體獲得各級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十一條 不良信息是指信用主體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檔案等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登錄市智慧物業平台申報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首次申報時,應提交本年度及前兩年度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因企業不主動申報信用信息,導致影響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和得分的,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誠信經營,並承諾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實有效。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材料的,按虛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雙倍扣減。
第十四條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信用信息後15日內進行認定,並按照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2、3、4)進行錄入和記分。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主動採集和認定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信用主體錄入不良信息前,應當告知信用主體理由和依據,信用主體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異議書面申請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將決定及時告知信用主體。
第十五條 基礎信息長期有效,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按信息的時效計算。
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發生變化30日內在市智慧物業平台進行更新,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更新造成基礎信息不完整或失實的,可依據基礎信息分數標準扣分。
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記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記錄之日起,在市智慧物業平台上顯示。沒有有效時限的,從記錄之日起,計算周期為三年。不良信息中需要整改的,未完成整改前,計算時間順延。
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在市智慧物業平台更新,物業服務企業不主動更新的,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變更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與使用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實行記分制,基本分均為12分,實行加分和扣分制。基礎信息填報及時、完整、準確的,即可得基本分12分。
信用信息得分=基礎信息分值+優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記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2、3、4。
對於本辦法附屬檔案未涵蓋的其他信用信息,經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確認的,作為信用信息予以記載,但是不作記分處理。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信用信息積分結果適時更新發布。物業服務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不單獨作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以前三年度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其分支機構)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責令認定信息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物業服務企業前三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或物業服務企業已註銷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足6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及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評定企業誠信等級,分為四級(A、B、C、D)。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1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
(二)信用分值在10分(含)至15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信用分值在5分(含)至1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信用分值在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信用等級直接列入D級:
(一)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物業服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被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等其他有關部門列入市場主體監管“嚴重失信主體”的。
(四)國家、重慶市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規可以採取信用加分等激勵措施。
(二)在“信用中國(重慶)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網站上公示。
(三)在行業評優評先中,可以給予優先推薦等激勵措施。
(四)在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及業主大會組織的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建議招標人採取信用加分等激勵措施。
(五)在市智慧物業平台等有關平台公開推介。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現場核查。
(二)在“信用中國(重慶)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
(三)在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時建議招標人注意企業信用情況。
(四)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要求限制參加政府採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加政府、協會組織的表彰獎勵。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於信用等級為D級的市外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將其信用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通報登記註冊地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可以通過整改糾正的失信行為,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限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誰認定、誰約談”原則,由認定部門進行警示約談,約談記錄記入失信信用記錄。
第四章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定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從記錄之日起,根據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4)生成和匯總信用得分,並在市智慧物業平台上顯示。
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以前三年度認定的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現認定信息有誤的,可以責令認定信息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物業項目負責人任職不滿6個月的,該年度不作信用評定。物業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的,可連續計算任職時間。
第二十五條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內,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記錄分值12分(含)以上且無重大不良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激勵:
(一)在行業評優評先中,可以優先推薦。
(二)在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明確由信用記錄分值12分(含)以上的物業項目負責人任職招標項目負責人的,評標時建議給予一定的加分獎勵。
(三)按照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物業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物業項目負責人給予以下處理,並在市智慧物業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記錄分值扣至6分(含)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物業項目負責人,約談記錄記入失信信用記錄,並向物業項目負責人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通報。
(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記錄分值扣至0分(含)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約談該物業項目負責人及物業項目負責人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議更換物業項目負責人,並作出3年內不適宜擔任物業項目負責人的提示。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約談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 信用公布與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下列信息屬於公示類信用信息:
(一)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地址、登記時間、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服務物業項目規模;
(二)物業服務企業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級;
(三)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姓名、所在物業服務項目以及信用分值;
(四)國家和市另有規定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示到期後不再發布,轉為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保存。
第二十八條 下列信息屬於查詢類信用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採集優良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採集不良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公示類信用信息通過市智慧物業平台向社會主動公開,並及時與信用中國(重慶)網、國家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網信息共享,公開發布。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的查詢類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查詢。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對評定的信用等級、信用得分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管轄職責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受理異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書面答覆。經核查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管轄職責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有管轄職責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複決定,並將修復記錄歸檔管理。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後,按照規定不再作懲戒對象。
第三十二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物業項目負責人等合法權益的,被侵權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於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並確認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是未在市智慧物業平台上註冊的企業,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及行業發展需要等,可適時修改評分標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建發〔2019〕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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