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10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含商住綜合樓中的住宅,下同)物業及其配建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車場、改變用途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終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車場、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等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區以外區縣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第九條  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制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收費標準,應當通過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前擬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等級收費標準範圍內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確需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最高等級標準提供服務、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建設單位制定的超最高等級物業服務方案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定該項目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作為該項目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公開招標的最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後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並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同時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安全保障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範;
(三)共有綠地、樹木花草等植物及景觀的養護與管理;
(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業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經與業主契約約定預收的,從其約定。
停車場物業服務費以車位個數為計價單位,其他物業服務費以建築面積為計價單位。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交納。
未裝飾裝修和使用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自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約定裝飾裝修保證金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應當存入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住宅,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約定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管理服務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單位委託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可由物業服務人代業主繳納水、電、氣費用。總分表之間的差額據實分攤,具體分攤金額由物業服務人定期公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繳費區域的顯著位置,將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長期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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