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彭山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2014年11月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山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彭山縣政府
彭山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完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形成機制,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使物業服務收費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物業服務管理收費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物業性質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對普通住宅小區採取包乾制計費方式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對別墅、商業用房等非普通住宅小區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的後期物業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物管雙方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
第三條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指新建普通住宅物業按約定方式從物業交付業主之日起至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選聘或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時止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區域內保潔服務、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服務,向業主收取費用。
第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公開、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局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按照物業服務等級、內容和標準分級制定政府指導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發文。
第五條 房地產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按政府指導價規定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質價相符”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並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契約或物業服務協定中約定。同一物業管理範圍內同一物業類型、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執行同一物業收費標準。
第六條 物業服務成本主要包括:1.管理服務人員工資、保險和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公共照明、監控設施、消防、路面、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化糞池等)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管理費用;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等。不包含應當由房地產建設單位承擔或由水、電、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支付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七條 房地產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不得自行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新建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因提供的最高服務等級未涵蓋的服務內容,其收費標準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可向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局提供相關成本資料和服務內容,單獨申請核定。經核定批准的收費標準,作為建設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或協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並與物業買受人約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機構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以外的服務的,其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以及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有關前期物業服務內容,且相關約定應當與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保持一致。
第十條 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需要調整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依法約定,但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住宅物業小區已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業主大會選聘或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雙方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產生糾紛時,可“一事一議”向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對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計算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房產證未記載建築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契約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物業服務等級、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等情況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實施前期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之前已銷售的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已依法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在執行期內原則上按契約所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如雙方認為確有必要調整的,雙方可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依法協商確定新的收費標準,或由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或續聘物業公司實行後期物業服務價格管理來確定新的收費標準。新開盤銷售的普通住宅小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採取包乾制計費方式的收費標準,須符合政府指導價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催收,仍未交納的,物業服務公司可依法追收。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物業收費管理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契約,量化服務項目,不得以降低服務質量、擅自提價等形式損害業主合法權益。具體收費標準須抄送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縣房產管理局負責物業服務等級和服務內容的確定和監管,實行定期考評制度,建立企業服務信用記分制。物業服務企業如未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服務等級和內容考評不符合要求,質價不一致,使業主受到損失的,縣房產管理局將依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並予以相應的信用記分管理。對違反價格管理和明碼標價的行為,縣物價局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4年11月起施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由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局依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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