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雲南省物價局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雲價綜合〔2011〕121號)、《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中物協〔2004〕1號),結合本州實際,制定《紅河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 類型:實施細則
  • 地區:紅河州
  • 實施時間:2013年6月1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州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商業用房)前期物

業服務收費(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由各縣市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各縣市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州發改委、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別墅(包括獨立別墅、連體別墅)、商業用房及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制定收費標準時可參照《紅河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以下簡稱《指導價標準》)。

第四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分為綜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協助維護公共秩序、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管理等六項;每項物業服務收費分為三個等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的服務要求、內容及設施設備配置情況,按相應服務項目和等級進行確定。

第五條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含15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州發改委備案,同時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在縣市發改局及住建局備案。

第六條住宅物業(不含別墅、商業用房)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與其所選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指導價標準》協商確定,併到價格主管部門及住建部門備案,備案回執中列明的收費標準作為購房契約中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備案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住宅小區總平面圖及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平面圖(室內、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物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契約或協定複印件一份;

(四)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一式三份。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審核通過後,給予備案回執。前期物業服務若提供《指導價標準》最高服務等級中未涵蓋的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時,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

第七條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收費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須載明所定等級對應的《指導價標準》中列示的收費標準、基本要求、分級服務要求的具體內容,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同等級所確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的同時,並與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契約應當明確約定根據《指導價標準》確定等級對應的物業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九條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提倡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收費標準若發生變動時可在《指導價標準》範圍內擬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及住建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二)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契約複印件;

(四)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的會議紀要。

第十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按質價相符的原則,分別選擇各服務項目的相應等級組合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各服務項目所選等級收費標準的總和。

《指導價標準》中各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各項目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利潤構成。計價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房屋滿足交付使用條件或符合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後,無論業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未滿足交付使用條件或不符合法律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業服務費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契約規定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二條配有電梯和二次供水等設施設備的住宅小區,其設備的維修保養及運行費用不含在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外支付,其費用按成本收取,可由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代收代管。實行代收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列賬,專款專用,滾存使用,並定期公布收支賬目,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綠化養護及物業項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糞池、室外雨污管網的清洗清掏費用(不含維修)已含在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另行收費。物業服務企業對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二次,清洗後的水質必須達到自來水合格標準。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自有產權車庫(位)(含地上、地下)的物業服務費,按同區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機動車、非機動車保管服務收費由業主與服務企業另行約定,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對住宅小區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含開發商移交業主的規劃內車位。對業主共有車位的管理使用辦法及收費標準應徵得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或委託管理單位在物業服務契約中予以明確。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政府指導價作為業主物業服務收費的指導標準。小區業主委員會未建立之前,業主共有車位實行有償停放的收費標準可暫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價的基準水平執行。業主共有車位有償停放的所得收益扣除正常的管理服務費用,其餘套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維修或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支出,並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的要求,定期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與業主、使用人或裝修企業約定裝修保證金的金額和用途,由業主、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支付,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每戶不得超過2000元。裝修保證金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裝修完成後,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檢查驗收,沒有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保證金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全額無息退還業主。

裝修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雙方約定使用保證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進行修復。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後裝修保證金有剩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修復後60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業主;若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的,業主應在修復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修復費用。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價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者房屋裝修單位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電梯增容費)或變相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修工人實行持證管理的,按每人每證收取10元出入證工本費。

除前款向房屋裝修單位收取的裝修工人出入證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裝修產生的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組織清運,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清運成本收取。

第十九條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實行出入證(含IC卡等)管理服務的,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按每戶三張卡的數量無償提供給業主;出入證(IC卡)需要增加或者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按證(含IC卡)工本費收取。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自立名目、自立標準擅自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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