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是為進一步提升統計監督效能,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而制定的意見。

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能。黨的十八大以來,統計現代化改革深入推進,統計監督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統計監督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不夠完善,統計監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統計監督成效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為進一步提升統計監督效能,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好發揮統計數據的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當好參謀助手,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堅持方法科學、遵循規律、及時準確、真實可靠、防止虛假,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使監督結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統計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充分發揮統計督察在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決策部署和履行統計職責中的作用,切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斷強化對統計領域公權力行使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敢於動真碰硬,統籌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專項統計督察和統計督察“回頭看”,壓緊壓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原則上每5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常規統計督察,並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統計督察“回頭看”主要針對常規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健全督察整改落實體制機制,通過通報、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進一步壓實整改責任。推動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市縣開展統計督察,加強與省市縣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的協同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統計督察的組織領導,增強統計督察的有效性。設立督察組長、副組長人選庫,建立統計督察檢查人才庫。建立下級向上級報告年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制度,構建起從上到下、層層負責的領導責任體系。
(二)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各類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進一步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完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規依紀依法對責任人追責問責。進一步拓寬統計違紀違法線索獲取渠道,完善舉報制度,統籌運用統計督察、巡視巡察、數據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健全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核查制度,嚴格落實基層統計機構對源頭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建立常態化統計執法機制,完善“雙隨機”抽查制度,積極探索對部門的統計執法檢查的有效方式。進一步加強專業化統計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倒查機制,嚴查利用職權實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對已經離任的同樣要追究責任。通報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時強化統計領域信用建設,推動實現統計違法反面警示與誠信統計正向激勵並重,積極營造依法統計誠信統計良好氛圍。出台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規範認定嚴重失信企業,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並實施聯合懲戒。對各地區清理和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檔案和做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不得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數據,不得隨意調用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等。
(三)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將各地區各部門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作為統計監督的重要內容,重點監測評價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重大風險挑戰應對成效、人民民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情況等。加快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持續推進國家統計數據和地方統計數據有效銜接,不斷最佳化完善統計監測評價體系。深入推進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國家、部門、地方常規統計調查和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取得的數據,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情況,進行監測評價。重點監督領導幹部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職不力、擔當作為不夠甚至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更加注重統計監測的客觀性、預警性、有效性,結合政策要求、區域特點、數據規律,深度監測評價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實際效果,揭示問題風險,提出政策建議。充分發揮國家調查隊系統機動靈活、快速高效的優勢,強化對經濟社會領域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研究,及時為統計監測評價提供鮮活實情。進一步強化統計監測的專業性、有效性,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嚴格履行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維護統計獨立真實監測的職責。
(四)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加強對相關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構建更加科學高效的體制機制,不斷夯實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的數據質量和工作基礎,實現對各地區高質量發展情況的定量評價。重點評價各地區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總體情況,有效反映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優勢、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統計監督服務高質量發展。重點監督各地區各部門是否存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規模、不注重質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顧長遠發展等問題。積極推動改進政績考核辦法,引導領導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
(五)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推動統計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各類監督方式統籌銜接、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加強統計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把統計監督與黨管幹部、紀檢監察、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將統計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評價、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強化統計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在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同配合,實現精準對接,推動統計造假問題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到位。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巡視監督協作配合機制,及時向巡視機構提供對被巡視地區(單位)開展統計監測評價、統計督察、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涉嫌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要問題線索。建立統計機構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推動信息共享,實施綜合評價,加強結果運用,確保統計監督提出的措施建議落地見效。整合各類監督信息資源,有效運用大數據和行政記錄,建立健全重大統計監督事項會商研判、統計違紀違法線索移送機制。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統計監督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覺接受統計監督。
(二)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統計局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統計系統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刀刃向內從嚴整肅統計行風,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統計機構和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強化對全國統計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多發問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對地方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充分發揮國家調查隊系統在統計執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問題,凝聚統計監督工作合力。
(三)積極推動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和支持統計監督工作,聽取統計監督工作情況匯報,做好必要保障,推動工作落實。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快推進統計現代化改革,加大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力度,夯實統計基層基礎,確保掌握的情況和數據清楚準確。積極開展統計監督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為更好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支撐。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能。要堅持方法科學、遵循規律、及時準確、真實可靠、防止虛假,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使監督結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統計保障。
  《意見》提出五方面主要任務,包括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以及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
  在著力提升統計督察效能方面,《意見》指出,堅持問題導向,敢於動真碰硬,統籌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專項統計督察和統計督察“回頭看”,壓緊壓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原則上每5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常規統計督察,並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對於持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意見》指出,進一步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完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規依紀依法對責任人追責問責。進一步拓寬統計違紀違法線索獲取渠道,完善舉報制度,統籌運用統計督察、巡視巡察、數據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對各地區清理和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檔案和做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不得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數據,不得隨意調用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等。
  針對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意見》提出,加快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持續推進國家統計數據和地方統計數據有效銜接,不斷最佳化完善統計監測評價體系。更加注重統計監測的客觀性、預警性、有效性,結合政策要求、區域特點、數據規律,深度監測評價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實際效果,揭示問題風險,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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