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 發布文號:浙政[1995]3號
  • 發布日期:1995-02-28
  • 生效日期:1995-02-28
基本信息,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加強統計法制建設,深化改革,加強基層統計組織建設,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浙政〔199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統計工作是國民經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統計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但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巨觀管理的需要,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監督作用,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特作如下決定:

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統計是實行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在當前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統計部門擔負著十分繁重的任務。統計工作必須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科學地剖析巨觀經濟中各種錯綜複雜的問題並揭示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及時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信息和諮詢,並對國民經濟運行實施嚴格有效的監督。因此,各級政府要切實把統計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領導要關心統計部門的工作和生活,認真幫助統計部門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努力改善統計部門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並在人力、財力和物力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要堅持“誰組織調查,誰提供資金;誰分享成果,誰分擔費用”的原則,凡是由地方增加的統計調查任務,必須由地方增撥相應的經費。對目前正在進行的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建立、投入產出資料的開發套用、區域經濟協調和工業經濟效益的考核評價等統計業務必需的經費,要予以妥善地解決;而且還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有所提高。
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與協作關係,共同組成一個全面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運行高效的統計信息系統。計畫、財稅、金融、工商、外貿、海關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提供有關的統計資料,積極支持和配合統計部門的工作。各級統計部門和廣大統計人員要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搞好優質服務,更有效地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和監督的整體功能。

加強統計法制建設

統計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數據準確性、及時性的根本保證。要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有關配套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進一步完善地方統計法制體系。要堅持普及統計法教育,增強統計法制意識,規範統計行為,嚴格統計執法,把統計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要切實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要在全體統計人員中實行專業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進入統計工作崗位的專業統計人員,都應經過統計上崗培訓或資格認定,取得《統計證》。
國家和省確定的普查項目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堅決執行。接受統計調查,如實填報統計報表是每個法人和公民的應盡義務,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偽造、篡改、虛報、瞞報統計數據。要在全省範圍內儘快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發生行政區劃變動、管理體制變化、機構調整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設立、開業、開工、撤銷等情況時,應當在決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手續。要強化對統計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統計法的人和事,一經發現,都必須依照黨紀國法,嚴肅查處。

深化改革

建立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完善巨觀經濟監測預警系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要繼續完善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基本框架,按生產法和支出法進行不同價格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定期測算國內生產總值,繼續編制資金流量表和國際收支平衡表,試編資產負債表,編制浙江省投入產出價值型初表,建立投入產出模型。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新核算體系的全部表式和帳戶體系,並建立與之配套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分類標準和資料庫系統。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巨觀經濟監測預警系統,運用現代分析理論和技術,把握經濟發展周期性規律,強化對經濟走勢的監測和預警。有條件的市地也要建立巨觀經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巨觀經濟的分析研究。
要加快統計調查方法體系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重點調查、科學核算為補充的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的國家統計調查方法體系。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人口、第三產業、工業、農業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零、三、五、七的年份實施;建立基本統計單位的普查,每五年進行一次,逢一、六的年份實施。當前,還要在進一步完善農產品產量、城鄉住戶、價格和人口變動情況等抽樣調查工作的同時,逐步在商業、工業、建築業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中深入研究並廣泛套用抽樣調查方法,從根本上改變過分依賴全面統計報表的狀況。要進一步加強抽樣網點的組織和業務建設,保證抽樣調查數據的科學、準確、可靠。
統計部門作為社會經濟信息的一個主體部門,要充分發揮其綜合協調的作用,抓好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諮詢服務行業的規劃和協調工作,積極培育和發展信息諮詢服務市場。要以統計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經濟評價中心,統一設計指標體系,統一審核數據質量,統一發布評價結果,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發布制度。

加強基層統計組織建設

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和《關於地方各級黨政機構設定的意見》(中編委〔1993〕4號),加強統計機構建設。對於力量薄弱的縣一級統計局要充實力量,以適應繁重的統計工作的需要。各級統計局要根據機構改革方案,積極搞好內部機構改革,保障統計工作健康發展。各業務主管部門在轉變職能、向行業管理過渡的過程中,對統計工作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斷,要確保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各級政府要繼續貫徹《關於重新核定全省區、鄉、鎮黨政機關人員編制的通知》(省委辦〔1987〕9號)、《關於轉發省統計局加快推進農村基層統計信息網路建設報告的通知》(浙政辦發〔1991〕84號)和《關於撤區擴鎮並鄉後鄉鎮黨政群機構編制有關問題的意見》(省委辦〔1992〕20號)等檔案的規定,加強鄉、鎮統計組織的建設。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加強統計力量的配備,凡是一、二類鄉鎮必須配備專職綜合統計員,並列入行政序列。對原來各市縣招聘的鄉鎮統計人員,目前待遇明顯偏低的,各地應從實際情況出發,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要繼續調整、鞏固、完善鄉鎮統計站,充分發揮其在城鄉綜合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村一級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統計工作任務狀況,確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在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要強化綜合統計職能,積極推進企業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建設,大中型企業要建立、健全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綜合統計員2人以上;小型企業,包括年總產值500萬元以上的村辦聯戶和私營企業,必須配備1人以上專職綜合統計員。企業統計人員應享受企業從事綜合經濟管理人員的同等待遇。

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

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統計工作的現代化建設。要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的規劃和管理,實現統計信息的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要進一步落實浙江省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八五”規劃,並研究制訂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九五”發展規劃。繼續做好計算機硬體設施的更新、添置、擴充和升級工作,以適應各種周期性普查和定期報表統計數據處理的需要。要建立和健全政府和部門(行業)統計資料庫體系,開發資料庫軟體,搞好省、市(地)、縣(市、區)的計算機聯網。各業務主管部門(行業)要儘快配備計算機,實行與政府統計部門聯網,充分發揮計算機在統計工作中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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