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充分發揮統計反映市情、把握形勢、服務決策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統計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服務水平,滿足新形勢下社會各界對統計工作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依法統計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5〕2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統計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一、進一步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加強統計工作是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的需要。
統計是政府實施經濟社會管理和巨觀調控的基礎性工作,是巨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統計具有信息、諮詢和監督的整體功能,是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狀態和最終成果的主要途徑,是全面了解和掌握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政策規劃、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高度重視統計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信息,對準確判斷形勢,進行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統計工作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規範統一的統計監測、客觀真實的統計數據、分析透徹的統計報告,都將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調查統計得出的統計結果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人民民眾的切身感受,都是評價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依據。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可信,對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加強統計工作是加強行政管理的需要。
健全統計體系、強化統計職責、規範統計行為是政府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統計職責,規範統計調查對象行為,對提高政府管理經濟社會和服務民眾的能力,豐富行政管理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強化政府統計工作職責
(一)加強統計工作領導。
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在統計體系建設、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保障,確保統計工作的正常運行;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政府和區縣級部門的統計職責,並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履職到位;加強統計工作薄弱環節建設,當前尤其要儘快解決統計基層基礎薄弱、統計執法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二)強化統計機構職責。
1.加強統計行政管理。各級政府統計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切實履行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職責;按照“先入庫、後有數”的要求,強化統計準入管理,對調查單位(投資項目)進行嚴格審核;進一步加強統計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統計工作制度,規範統計業務流程,加強統計業務標準化管理;指導同級政府部門建立部門(行業)統計監測體系,加強部門(行業)統計數據審核,規範部門(行業)統計數據發布流程,確保部門(行業)統計數據質量。
2.推進統計改革創新。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大力推進統計方法制度和統計調查手段改革,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統計指標體系,特別是對“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統計體系,增強統計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廣泛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推進統計調查和手段的電子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實現統計數據互聯互通、線上共享和深度利用。
3.加強統計服務工作。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充分發揮統計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注重發現和反映經濟運行中存在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注重查找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要及時發布統計數據,主動開展統計諮詢,創新開發統計產品,努力提升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明確部門(行業)統計職責。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從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出發,進一步加強部門(行業)統計工作,逐步建立起覆蓋全行業的統計監測體系,並做好本部門(行業)的分析、預測等工作。牽頭清理本行業統計調查對象,建立行業企業名錄庫;按照政府統計機構規定的統計準入條件,牽頭負責本部門(行業)統計調查單位(投資項目)的清理和入統申報工作,確保應統盡統;組織實施部門(行業)的統計工作,督促統計調查單位依法在國家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平台開展聯網直報工作;建立部門(行業)統計資料庫,開展部門(行業)統計數據評估、分析工作;負責部門(行業)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提供必要的統計工作條件;負責組織部門(行業)統計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行業統計監管,自覺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積極開展行業統計數據質量檢查;按照政府統計機構的要求,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行政記錄、財務、稅收等統計所需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三、進一步加強統計能力建設
(一)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1.健全統計機構。依照統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各區縣政府應當依法設定獨立的統計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要設定統計機構或者配置專職綜合統計人員,負責本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的統計工作,確有困難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經縣級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職綜合統計人員。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負責本居住地區的統計工作。基層統計調查單位(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台的統計調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設定綜合統計機構或配置專(兼)職綜合統計人員。
2.規範統計行為。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縣級統計機構工作規範(試行)》和《鄉鎮統計工作規範(試行)》等要求,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規範化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基層統計調查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認真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基層統計調查人員要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規定的相關業務標準開展統計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3.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各區縣政府要成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牽頭,會同機構編制、工商、稅務、民政、質監等行政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行政登記資料、統計資料報送和共享的長效機制,實現名錄庫資源共建共享。
4.加強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規範統計工作流程,健全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控制數據採集、處理、審核、評估、發布和套用等各個環節,對數據質量問題實行倒查追究。建立完善重要統計數據評估機制,利用部門行政記錄、其他相關統計數據和要素指標對統計數據進行協調性、邏輯性評估,消除個別基層數據失真對巨觀數據的影響,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5.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政府要將統計信息化建設作為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的重點內容,加快推進市、縣、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統計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市三級統計機構的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確保全市各調查單位在國家統一的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平台進行聯網直報,逐步實現與全國、全省統計數據同步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
(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1.強化統計隊伍配置。各級政府要抓好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班子和統計隊伍建設,配齊配強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班子。有計畫地選調優秀年輕幹部充實統計隊伍,保持統計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統計人員配置,讓業務精通、責任心強的幹部負責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保持基本穩定,各部門、各單位統計機構負責人或統計工作負責人的變動,應當事先徵求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各級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2.加大統計業務培訓力度。各級政府統計機構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業務培訓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實施業務指導,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統計機構和同級政府部門的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行業)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統計調查單位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強化法制保障。
1.強化統計法治意識。各級政府要徹底清理廢除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檔案和做法,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各類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考核的責任單位。各級各部門嚴禁向企業分配統計數據或者授意企業統計人員報送統計數據,維護企業依法獨立報送統計數據的權利。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強統計數據平台管理和痕跡管理,及時監測統計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各類統計違法違規行為。
2.建立統計巡查工作制度。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及時開展統計巡查工作。市、區縣政府是同級統計工作巡查的主體,具體工作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巡查對象為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部門,巡查主要內容為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國家統計制度方法的執行情況,部門(行業)統計體系建立情況,基層統計基礎建設情況,國家、省、市重點統計工作的部署和貫徹落實情況,統計能力建設情況,統計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情況等。
3.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各區縣政府和市級部門要將統計普法宣傳列入當地或本部門普法規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列入中心組學習內容和相應的行政學校教學內容。通過統計普法宣傳教育,使廣大調查對象自覺履行接受統計調查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 增強幹部民眾的統計法制觀念。
(二)強化督促檢查。
監察機關要強化對統計工作相關行政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統計局每年要對各區縣政府和市級部門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向市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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