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1〕1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巨觀決策中的信息、諮詢、監督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達州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
  • 時間施行:2012年5月1日起
一、充分認識統計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統計是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的重要依據。統計是經濟社會管理和巨觀調控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認識國情省情市情、制定政策規劃、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巨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統計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信息,對各級黨委、政府科學研判形勢,把握髮展趨勢,進行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統計是引導和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統計反映科學發展成果,服務科學發展決策,引導科學發展實踐,監測科學發展進程。建立和完善服務於科學發展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方法,對於引導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對於推進結構調整、促進節能減排、改善人民生活,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統計是體現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方面。統計機構是政府信息重要平台和視窗,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現在社會各界對統計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統計數據不僅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而且影響到個人投資消費,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度重視統計工作,保證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積極做好統計數據詮釋工作,對於維護政府統計機構權威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至關重要。
二、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
(四)強化政府統計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職責,定期召開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統計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儘快解決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基層統計和社情民意調查不到位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承擔服務業統計職責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按照政府統計機構的要求報送服務業統計資料。制訂加強全市基層統計工作的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抓好規劃的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履職到位。建立健全目標考核和統計巡查制度。市政府將統計工作納入對縣(市、區)和部門目標績效管理考核範疇;統計、經信、商務、住建等部門要共同研究,制定“三上”企業統計工作考核與獎勵制度。市統計局會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組成巡查組,定期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限期整改,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
(五)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與協調性評估制度。市統計局要進一步完善全市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與協調性評估制度,要加強對全市主要統計指標數據質量和協調性的分析評估,加強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統計源頭數據質量。各縣(市、區)、市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規範統計數據採集、數據評估、數據使用等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本縣(市、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
(六)規範部門統計工作。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部門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部門統計分工和“誰主管,誰負責統計”的原則,認真履行統計管理職責和權力,嚴格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地方調查項目審批制度,建立健全部門統計工作體系,加強部門統計的基層基礎建設,確保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工作任務的完成。各部門(行業)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應由其綜合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人員負責,杜絕“一門多數”或“數出多門”。各部門公布統計資料,應事先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定,未經核定或與政府統計機構的數據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
(七)提升統計服務能力。要在提高統計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大力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和統計調查手段改革,建立健全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統計指標體系,增強統計工作的敏銳性、準確性、主動性和全面性。要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努力提升統計服務各級黨委、政府的能力,為其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八)健全基層統計機構。依照《統計法》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規定,鄉鎮(街道、產業園區)應當設定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統計工作職責,做到應統盡統。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所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負責本居住地區的統計工作。企事業單位設定綜合統計機構,也可配置專職或兼職綜合統計人員,或委託統計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九)規範基層統計工作。基層統計填報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統一的統計制度,認真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指導基層統計填報單位依法承擔統計工作,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人員。加強統計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實行統計人員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實行統計持證上崗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力爭5年基本實現全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依照省統計局規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和部門基層統計工作的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要對照不足抓落實,力爭2年內全市所有基層單位的統計工作實現規範化,努力實現“統計有人抓,事情有人做,人員有資格,工作有制度”的基本工作目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要開展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檢查,採取各種激勵措施,加快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步伐,提高統計整體工作水平。
(十)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是政府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統計部門會同機構編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門,建立統計資料、行政登記資料報送和共享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確保名錄庫資料全市共享和高效運轉。實行基本單位準入制度,堅持“先進庫,後有數”,加強源頭單位統計數據的管理。
(十一)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規劃,充分利用社會信息化資源,加強全市統計信息化套用與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推進市、縣、鄉鎮(街道)統計信息化建設,2012年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四級統計機構的信息網路互聯互通。市統計局按照省統計局制定的市(州)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建立健全全市統計資料庫系統和統計信息化系統,建立健全各部門統計信息共享制度。保障全省統一的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平台在全市的正常運轉,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企事業單位的聯網直報和統計機構數據處理要在統一的平台上進行,積極推動企業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設備,加快企業聯網直報進程。
四、推進統計法制建設
(十二)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各地要將統計普法宣傳列入當地的普法規劃。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統計法納入教學內容。各級普法機構要定期檢查統計法的宣傳教育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通過統計普法宣傳教育,使廣大調查對象自覺履行接受統計調查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增強幹部民眾的統計法制觀念。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切實增強統計法律意識,帶頭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支持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報告和監督的職權。
(十三)建立健全統計執法體系。統計執法體系是加強統計管理和開展統計執法的基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明確統計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人員,明確其執法許可權,保證各項統計法規有效實施。
(十四)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各地要建立專業抽查、專家核查、統計巡查、執法檢查的統計綜合執法監督體系,構建統計執法檢查的長效機制。監察及法制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協助統計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必要時可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
五、強化統計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保障,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事先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鄉鎮(街道)統計員的調動,應徵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徵求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
(十六)確保工作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實幫助統計部門解決困難。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確保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提供滿足統計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加大對統計信息化建設的人財物投入,確保基層統計工作有專人做,有健全的統計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統計工作順利開展。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調查機構承擔的城鄉住戶調查及其他統計調查所需經費,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等因素適時提高標準。
市統計局每年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部門貫徹落實以上意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向市政府報告。
本意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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