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查糾交通違法管理暫行辦法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查糾交通違法管理暫行辦法》是宣漢縣政府2014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查糾交通違法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宣漢縣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查糾交通違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達市府辦〔2010〕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以下道路(不含縣級)、場鎮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糾,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及時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五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將發現和查糾且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資料及時轉遞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第六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七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採用照相、錄像等設備收集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五日內(違法停車二日內),將違法記錄資料轉遞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管辦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製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單,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交管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單轉遞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三)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需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交管辦公安派出所民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並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交管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資料和相關物品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審核,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條 交管辦轉遞的涉及交通違法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顏色等外觀特徵,並載明違法時間、地點、行為人和違法事實。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管辦交通違法行為轉遞平台,制定相應措施和落實專人負責轉遞接收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處理信息系統,製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依法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鎮交管辦查糾交通違法的工作成效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應當接受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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