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是涼府辦發〔2011〕66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 文號:涼府辦發〔2011〕66號
  • 發布單位: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三章 工作規範,第四章 監督考核,第五章 經費保障,第六章 附 則,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涼府辦發〔2011〕66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
《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已經九屆州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切實抓好落實。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務培訓,為鄉鎮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鎮政府、交通、農業、教育等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定、養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鎮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內農村道路、場鎮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於3人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違章搭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髮生在本轄區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範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於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並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資料進行初審並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集會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民眾諮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後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鎮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維護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並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客運企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採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民眾諮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築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交管辦或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後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範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後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於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並通報督察情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考核工作由縣安委會組織縣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鎮,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並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核排名連續2年末位的鄉鎮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鎮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鎮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採取聽匯報、查資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公安、農業、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鎮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鎮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鎮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並驗收合格後,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鎮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鎮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於2萬元;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於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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