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關於農村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號)規定,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責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鄉村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鄉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鄉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湖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責任分工方案》(鄂安〔2013〕11號)、《公安部關於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和預防鄉村道路交通事故鄉鎮長(農、林場場長、局長)、派出所所長、村委會主任責任制,保障鄉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條 縣林業局、十八里長峽管理局、綜合農場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履行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比照鄉鎮人民政府職責進行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縣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農機管理局、安監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監管部門。各鄉鎮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工作。各行政村(農、林場)明確兩名村幹部擔任本村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原則上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擔任),負責本村道路、車輛及駕駛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勸導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畫,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實現交通安全教育社會化、制度化。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一)加強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成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長擔任組長,轄區派出所、農機站、衛生院、中心學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排部署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經常性組織開展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髮生在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根據本鄉鎮實際對轄區村民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敦促轄區學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專題教育。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違章搭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制度。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員考核;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範村民交通安全行為。
(七)按照《竹谿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意見》,認真做好轄區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定期對轄區鄉村道路的險路險段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七條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鄉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鄉村道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並負責組織實施,根據考核結果向縣政府提出獎懲兌現方案。
第八條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鄉鎮“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開展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對鄉鎮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健全規章制度,提供法律文書、裝備和相關資料;加強對各村交通安全管理員的業務培訓。
(三)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安監、交通運輸、農機管理、教育等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通報轄區內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四)經常組織開展鄉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五)深化源頭管理,嚴把機動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各類強制保險辦理及年檢審驗關。
(六)敦促鄉鎮派出所在轄區行政村及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七)組織對鄉鎮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檢查及督導。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鄉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定、養護、管理及險路險段排查和整改。
(三)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五)積極開展聯合執法,主動聯繫公安交警部門開展“打非治違”,從嚴打擊鄉村道路非法營運行為。
第十條農機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車和拖拉機等農用車輛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農用車輛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農用車輛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農用車輛的運行安全。
(二)加大對田間作業和田間運輸農用車輛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農用車輛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公安部門和各鄉鎮組織開展鄉村道路農用車輛的交通秩序整治。
(四)加大農業機械作業車和拖拉機等農用車輛的管理力度,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協調聯繫,將農用車輛的交通違法信息納入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違法信息平台。
第十一條教育部門工作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章立制,強化對各中國小校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督導檢查,大力推動各中國小校創建交通安全文明學校活動進程。
(二)各中國小校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生法制教育課程,每學期安排3-5個課時進行交通安全專題教育。
(三)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實施校車校長安全負責制,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主動聯繫公安交警部門不定期對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車況安全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或停運。
第十二條衛生部門工作職責。
(一)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隊伍建設,配足救援設備,提高施救水平,與公安交警部門實行“警醫聯動”,建立完善縣、鄉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聯動機制。
(二)負責指揮、協調重大交通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監督醫療機構按照衛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三)協同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傷員急救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救護水平。
第十三條各鄉鎮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根據《公安部關於農村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號)規定,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責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鄉村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
(一)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和農村集市等場所,或在下鄉辦案、走訪民眾及治安巡邏的同時,主動疏導交通,糾正和查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農用車違法載人、無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行駛以及機車超員、客車超員、未投保交強險等交通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組織民警進村入戶、深入學校,採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提高民眾交通安全意識。
(三)加強機動車和駕駛人的源頭管理。掌握轄區內機動車、駕駛人的情況,排查無牌無證機動車和駕駛人並督促其辦牌辦證。
(四)排查轄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加強鄉村道路的巡邏管理,對轄區內道路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五)處理輕微交通事故。對轄區鄉村道路上發生的輕微交通事故按簡易程式進行處理,對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負責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維護現場交通治安秩序,並協助縣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事故。
(六)打擊涉路、涉車違法犯罪。對轄區內的車匪路霸、假借交通事故敲詐勒索、阻礙交警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打擊。
(七)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建立機動車和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交通安全宣傳、管轄道路統計等工作檯帳。
(八)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行政村的交通安全管理員職責履職情況進行考評考核。
第十四條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向當地派出所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農用車和非法客運車輛,提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築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派出所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農用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在轄區通村道路上發現的機車不戴安全頭盔或超員超速、農用車違法載人、客運車超員超速等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制止,對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及掛假牌、套牌上路行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迅速報告當地派出所或交警中隊。
(八)協助相關部門對轄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現場保護、調查取證和善後調解工作。
(九)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縣公安、交通運輸、農機管理等部門要適時對鄉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將檢查情況上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負責對本鄉鎮鄉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的制定和考核。
縣公安局負責制定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鄉鎮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及時通報鄉鎮黨委政府,鄉鎮黨委政府可根據考核結果向縣政府及主管部門提出考核套用意見。
第十七條縣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考核。同時,對履職盡責、考核成績前5名的鄉鎮(農、林場)、派出所,縣政府年終予以通報表彰;對職責履行不到位,轄區鄉村道路出現人員死亡交通事故的,縣政府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因責任心不強,失職、瀆職,放棄管理或管理不力,造成轄區鄉村道路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部門和鄉鎮(農、林場)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