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制度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制度》是宣漢縣2014年發布的檔案。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制度
為及時發現和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達市府辦〔2010〕6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實行定期排查處置機制和特定排查處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排查為每季度末月開展一次排查;特定排查為暴雨、山洪、土石流、地震等特殊情況發生後迅速進行的排查。
二、隱患排查工作要仔細、全面,對發現的道路安全隱患在採取臨時處置措施後提出處置意見,迅速報縣安監局、公安交警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在隱患未整治前要加強監控,防止危險程度加大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三、要把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道路、人員、車輛、管理等相關要素列入排查範圍,避免疏漏引發交通事故。
四、對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五、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制,對應該排查而未開展排查,或者雖然開展了排查而未發現安全隱患由此引發交通事故的,實行責任追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