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文 號:安委辦〔2009〕19號

發布日期:2009-9-8

執行日期:2009-9-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頒發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 頒發文號:安委辦〔2009〕19號
  • 頒發時間:2009-9-8
工作通知,具體事項,

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努力解決農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為農村民眾出行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具體事項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農村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緊緊圍繞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年”的總體部署,按照大力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三項建設”的要求,深入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區、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四級網路”長效機制建設,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的交通安全責任。要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本地農村交通安全形勢,部署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作為評價縣、鄉兩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有效預防和遏制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堅持政策引導,逐步解決農民民眾出行難問題
各地要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合開展對農村地區農民民眾安全出行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農民民眾的出行需求和出行現狀,專題研究解決農民民眾出行難問題的措施和對策,制定分階段解決農民民眾出行難的意見。要通過採取政策引導、稅費減免、企業經營、政府監管等措施,吸引社會投資,整合社會力量,大力扶持和發展農村客運,解決好本地農民民眾出行難的問題。
三、加大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排查整治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各地要把排查整治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列入年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督辦治理的重要內容。要組織交通運輸、公安、農機、安全監管部門加大排查力度,強化源頭治理,消除安全隱患。要對農村地區道路,特別是縣、鄉道路上的事故多發路段、通行客運車輛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進行全面排查,逐條路線建立台賬,逐個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分省、市、縣三級落實整改責任。省、市、縣級政府應在本級財政中安排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整治專項資金,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全全隱患得到治理。要組織開展對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工程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的專項監督檢查,確保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凡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責令整改。要將“安保工程”延伸至農村縣、鄉公路,重點改造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及長下坡路段的安全設施,重點增加讓行、減速標誌標線以及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禁止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的禁令標誌等。要組織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整治機動車超載、超速、農用車非法載人等突出問題;要加大農村交通秩序現場監管和巡查力度,對事故多發路段要重點監控,確保機動車輛按規定時速行駛。
四、加強宣傳教育,努力提高農民民眾交通安全意識
各地要組織宣傳、教育、司法、公安和農機等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採取組建交通安全宣傳隊、展示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傳教育片等多種形式,深入公路沿線村莊和集市,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增強農民民眾的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要針對本地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特點和規律,結合典型案例,組織製作貼近農民生活的交通安全宣傳片、宣傳掛圖,並廣泛播放、張貼。要指導鄉鎮政府和村民組織設定完善鄉村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提示牌、牆體標語等設施,及時更新宣傳內容;要利用農村廣播、農村有線電視,廣泛傳播交通安全常識。聘請村黨支部或村委會負責人為兼職交通安全員,對農民民眾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勸阻交通違法行為。要提高對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保護意識,公安機關要對毀壞、盜竊、非法交易標誌牌、鋼護欄等安全設施以及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五、加強監督考核,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內容,推動地方政府定期對農村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示範鄉鎮”的創建工作,建立完善嚴格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對農村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門予以大力表彰,對工作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對工作不落實的要予以通報。同時,要強化責任追究,對農村公路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要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八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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