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況的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況的通報》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2011年3月19日發布的一份通報。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況的通報
交通運輸
安委辦明電14號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1-3-19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內先後發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別是:
3月11日5時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運有限公司一輛號牌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車(核載43人,實載43人),自西藏阿里地區駐新疆葉城縣辦事處出發前往阿里地區,行至葉城縣境內國道219線226公里215米一連續下坡轉彎處時,衝下路基,墜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傷,其中7人重傷。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在連續下坡轉彎路段,駕駛人操作不當。事故還暴露出客車駕駛人證照與所駕車型不符、車輛檢驗過期等問題。
3月12日10時左右,吉林省樺甸市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一輛號牌為吉b90477的歐曼牌大貨車運輸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開往山東省東營市,當車輛行駛至白山市撫松縣境內鶴大縣889公里200米一長下坡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一輛吉林省撫松縣松江河通達客運有限公司一輛號牌為吉f42372的大客車(核載34人,實載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車掉入道路右側小河溝內,大貨車所載大部分貨物壓在大客車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傷。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貨車下坡時制動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駛的大客車時,未及時採取安全避讓措施,導致與大客車左后角相撞。事故還暴露出大客車嚴重超員等問題。
3月14日7時50分左右,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客運有限公司一輛號牌為藏ga3109的大客車(核載42人,實載45人),行至昌都地區八宿縣境內318國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連續下坡轉彎路段時,發生翻車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傷。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3月16日5時30分左右,一輛號牌為陝k79136(陝km662掛)的重型半掛車,由陝西榆林開往山西臨汾,當由東向西行至臨汾市堯都區境內國道108線896公里堯廟鎮大韓村口十字交叉路口處時,與山西汽運集團臨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屬的一輛號牌為晉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傷。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貨車、客車行駛至事故路口時,雙方駕駛員均違反有關規定,超速行駛且在通行時疏於瞭望。事故還暴露出事發路段未按標準設立標誌標識、貨車嚴重超載等問題。
上述事故不僅暴露出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車輛技術狀況不良、超速超載等非法違法問題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區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嚴重不落實,貨運車輛監管存在薄弱環節,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力度不大等嚴重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這四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有關省(區)依法嚴肅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道路運輸源頭管理。道路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全全投入落實到位。地方各級道路運輸主管部門一要加大對運輸企業、運輸場站的監督檢查,強化道路運輸源頭管理。二要嚴格審批線路,對於途經3級以下(含3級)山區公路的夜間客運班線不予審批。三要充分利用動態監管等科技手段,督促運輸企業加強對運輸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控,堅決遏制事故多發的勢頭。
二、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非法違法行為。各地有關部門要將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列為管控和整治重點,進一步最佳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務,完善勤務制度,改進勤務方法,嚴格路面巡查,提高執勤效能。要定期公布營運車輛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對營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嚴重違法行為,除依法嚴肅處理外,還應及時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及駕駛員所屬營運企業。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制度,將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生產等情況作為主要記分考核依據,對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且考核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三、嚴格開展道路交通專項整治,深入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整治,確保不走過場,狠抓責任落實。要對客運企業車輛日檢/例檢、駕駛員教育、安全例會、安全考核、責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深入排查,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輸企業,立即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仍不達標的,堅決依法吊銷相應的經營資質。要加強對道路標誌標線的排查,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要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安全監管和運輸企業日常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各級各類危險源、事故隱患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建立跟蹤督促整改制度,對重大隱患層層掛牌督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視貨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貨運市場的準入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要加大對貨運駕駛人駕駛技能、安全意識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貨運企業和個體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超速、超載行為;對於嚴重超速超載、安全意識淡薄的貨運駕駛人,要依法吊銷從業資格證。
五、嚴肅事故查處工作,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有關地區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確保按期結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對事故負有領導、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道路運輸企業因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企業主要負責人被撤銷職務的,在5年之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交通部門自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運班線。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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