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關於臨夏州康樂縣\x224·4\x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批覆結案的通知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關於臨夏州康樂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批覆結案的通知》是臨夏州人民政府於2015年6月30日發布的一項通知類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關於臨夏州康樂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批覆結案的通知
  • 發布結構:臨夏州人民政府
臨夏州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2015年6月12日第83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原則同意《臨夏州康樂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的認定以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根據省政府《臨夏州康樂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批覆》(甘政函〔2015〕92號)精神,現事故結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令第25號)等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事實求實。
二、《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康樂縣“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重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三、《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馬國成,三輪汽車駕駛人。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白建榮,中共黨員,鳴鹿鄉副鄉長,兼任鄉交管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馬文成,中共黨員,虎關鄉副鄉長,兼任鄉交管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3.吳廣斌,中共黨員,鳴鹿鄉鄉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行政記大過處分;
4.馬得川,中共黨員,虎關鄉鄉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馬永盛,中共黨員,鳴鹿鄉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李繼卿,中共黨員,虎關鄉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鄧連軍,中共黨員,康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郭誠,中共黨員,康樂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交警大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馬成華,中共黨員,康樂縣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縣公安局,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李光璽,中共黨員,康樂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三)建議給予處理的單位。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2〕148號)的規定:
1.責成臨夏州委、州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抄送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安監局。
2.責成康樂縣委、縣政府向臨夏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責成臨夏州將“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責任追究情況在全州範圍內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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