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改善農村道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交通安全環境,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就加強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通知正文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改善農村道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交通安全環境,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就加強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之中,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要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切實措施,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努力實現“降事故、保全全、保暢通”的總體目標。對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構築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社會化網路
要建立縣、鄉、村、組四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預防網路,明確防範職責,規範防範行為,部署和組織落實預防任務、目標與對策,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縣、鄉兩級交通安全預防網路每季度舉行一次聯席會議,村級交通安全預防網路與鄉級交通安全預防網路每月進行信息交流,組級交通安全預防網路與村級交通安全預防網路要適時進行信息交流,通報工作落實情況,及時解決突出的交通安全問題。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大力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嚴厲查處無牌無證機動車輛、拖拉機和低速載貨汽車載人、非法營運車輛等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實行集中整治與長效管理相結合,及時整治和取締馬路市場、占道設攤以及道路堆放雜物、打曬糧谷等占道行為和破壞道路設施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整合警力,充分發揮派出所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在進一步完善“隊所聯勤”、“警民聯勤”等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推行駐縣農機監理站民警的“隊站聯勤”,發揮農機部門的行業管理優勢,協作搞好農機的路面監管。
各地、各有關部門及交通運輸企業、有車單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傳職責,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要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平安暢通縣鄉村”活動,深化農村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活動。各新聞媒體要發揮職能優勢,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自覺遵章的氛圍,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文明交通意識和交通法制意識。
三、從源頭上消除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
一是嚴格駕駛員培訓考核和車輛監管。公安、交通、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把駕駛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和審驗等關口,全面摸排和掌握農村駕駛人、機動車的基本情況,分門別類建立台賬。加強對無牌無證機車、非法拼(改)裝和報廢車輛的查處,提高車輛的上牌率、檢驗率。農業(農機)部門要切實做好對農機的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等工作,積極協助公安部門進行農機的路面監控。
二是強化道路交通運輸市場的安全監管。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加大對農村客運“三關一監督”(經營者市場準入關、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工作的監管力度;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客運場(站)的秩序整治,強化運輸市場管理,加大打擊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的力度。提倡農村客運公司化、集約化經營。
三是嚴格路面執法和客運班線審批管理。對三級以下的山區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門要落實所有客運車輛夜間禁止通行的規定。對三級以下道路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車。
四、努力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條件
一是嚴格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的農村道路,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好與道路等級相匹配的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工程質量和道路安全通行條件。交通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與行業監管,督促安全設施的落實,組織有公安(交警)、安監等部門參加的安全設施專項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是加強對農村道路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各地要組織公安(交警)、交通、農業(農機)、安監等部門,對轄區內農村道路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對事故隱患突出的路段(點)進行硬體改造或安全設施完善;要在事故易發路段的平面交匯處設立安全標識和減速裝置。要加大對非法占用農村道路、破壞路面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農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條件。
三是加強對農村道路的養護。縣、鄉人民政府是農村道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抓好養護工作的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並對農村專(兼)職交通協管員、聯絡員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報酬。交通部門每年要安排一定經費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補助。
四是支持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發展。公安、農業(農機)、稅務等部門和各保險公司要改進工作方式,實行機動車繳稅、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註冊登記“一條龍”服務,制定並兌現服務承諾。涉及農民辦理的車輛(農機)業務,如無特殊情況,應當日辦結。對從事農村客運的通村客運車輛,應進一步給予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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