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是2014年發布的檔案。
宣漢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
一、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糾紛等不安定因素的的分析研究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進行處置,處置有困難的,及時報告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門。
二、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責任體系。交管辦負責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第一責任人,確定專人為具體責任人,村社交管矛盾糾紛信息員隊伍為直接責任人。通過完善三級責任體系,掌握社情民意,及時收集各類交管矛盾糾紛信息。
三、實行定期排查報告制度。每月開展一次交管和交通事故矛盾糾紛大排查工作,全面詳細地掌握涉及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情況,各村社要將排查情況每月向鄉鎮交管辦書面報告,交管辦也要每月向公安交警部門書面報告,做到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四、實行專項排查,重點排查制度。對因交通安全管理和車管服務等工作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專項排查,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重點排查。
五、建立協助化解矛盾糾紛和回訪制度。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交管、車管等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主動參與,積極作為,對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要落實專人回訪,防止出現反覆。
六、做好排查登記存檔。鄉鎮交管辦要對本轄區排查出的交管、車管、事故等矛盾糾紛情況,及時逐一如實登記,落實專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