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環境保護局

大竹縣環境保護局

大竹縣環境保護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編制和職數,其他事項,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發〔2010〕51號)和《中共大竹縣委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竹委發〔2010〕12號),設立大竹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保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
取消已由大竹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職責
1.加強環境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3.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大竹縣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提出總量控制的控制計畫,督查、督辦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三)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擬訂大竹縣環境保護規劃。
(四)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等工作。
(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全縣跨區域、流域的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縣環境監察、排污費徵收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八)負責對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實施“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九)負責組織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定期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十)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標準,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推動全縣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
(十四)負責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體制改革,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六)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縣級財政性環境保護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十七)承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檔案中相關職能職責。
(十八)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竹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組織貫徹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機要、檔案、會議組織、督查督辦、目標管理、保衛、保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基本建設、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網路建設及環境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承辦、交辦、督辦信訪人提出的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負責研究、分析環境信訪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參與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評審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參與管理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工作;負責環境示範工程及其他項目的立項並下達資金計畫。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
(二)行政審批股(環境影響評價股)
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工作:各類新、擴、改建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各類新、擴、改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告表、報告書)的審批;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查驗及竣工驗收許可;持環境影響評價證書單位的考核、審查和管理;國土開發整治、區域經濟開發、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核;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後環評檔案的重新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和年審;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的批准;危險廢物轉移許可;放射源同位素與放射線裝置申報登記審核(上報)。
負責貫徹實施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各項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並依法監督管理;負責擬定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和協調本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檢查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論證工作;負責審查區域規劃、流域規劃、行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對產業發展、區域經濟開發、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其他重大經濟開發計畫中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負責督促環境影響後評價及跟蹤評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環境保護信息宣教中心)
承擔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及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審核涉及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推進依法行政規劃的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各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處理的聯絡與協調;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全縣各類學校環境保護教育、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環境教育基地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重大環境問題政策法規的調研工作;參與重大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的解釋工作。
(四)污染防治與應急管理股(核與輻射監督管理股)
負責貫徹實施工業、城市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城市污染防治,負責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工業企業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審核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資格;負責指導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監督工作;負責縣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參與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及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負責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對持有環境工藝設計證書單位的考核、審查和管理,參與環保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和產品標準的實施,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負責科技標準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和排污費工業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
負責組織實施涉及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源、射線裝置及放射性廢物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監督管理電磁輻射項目、核技術套用項目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放射源、射線裝置的購置核准初審工作,負責使用Ⅳ、Ⅴ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的環評審查工作,負責放射源和放射源廢物轉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對核設施退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參與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環境監管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
負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責任。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監督管理納入國家、省、市、縣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指導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管理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等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
(五)農村生態股
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實施小流域污染防治、湖庫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建制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農村生活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和農家樂污染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生態保護規劃、貫徹實施《生態縣建設規劃》和《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等相關工作,負責實施生態創建工作;負責農村環保和生態建設“以獎促治”、“以獎代補”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礦山生態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和排污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生態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編制和職數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中層幹部正職5名,中層幹部副職1名。
紀檢組長、機關支部書記按縣委規定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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