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相關檔案:川府發〔2011〕19號
  • 位置:四川省
基本信息,全文,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
川府發〔2011〕1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統計是經濟社會管理和巨觀調控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全省統計工作在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服務科學發展決策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形勢下,統計工作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和監督作用,更好地為“兩個加快”服務,依據《統計法》和《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全文

進一步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加強統計工作是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的需要。統計是指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認識國情省情、制定政策規劃、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巨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信息,對各級黨委、政府準確判斷形勢,進行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統計工作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可信,對於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
(三)強化政府統計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職責,當前尤其要儘快解決服務業統計、能源統計和基層統計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承擔服務業統計職責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按照政府統計機構的要求報送服務業統計資料。全省建立能源統計工作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落實好機構和人員,對省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開展統計監測工作。制訂加強全省基層統計工作的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抓好規劃的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履職到位。
(四)規範部門統計工作。取消省級以下部門(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統一改為四川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並依法報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各部門公布統計資料,應事先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定,未經核定或與政府統計機構的數據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切實做好統計數據保密工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統計工作體系,加強部門統計的基層基礎建設,確保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工作任務的完成。各部門(行業)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應由其綜合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人員負責,杜絕“一門多數”或“數出多門”。
(五)提升統計服務能力。整合政府統計機構、部門統計和社會統計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三位一體”的大統計體系,提高統計工作效率。要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大力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和統計調查手段改革,建立健全與四川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統計指標體系,增強統計工作的敏銳性、準確性、主動性和全面性。要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努力提升統計服務各級黨委、政府的能力,為其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加強統計基層建設
(六)健全基層統計機構。依照《統計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定獨立的統計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依照《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規定,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設定統計機構或配置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統計工作職責,做到應統盡統。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所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負責本居住地區的統計工作。企事業單位設定綜合統計機構,也可配置專職或兼職綜合統計人員,或委託統計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七)規範基層統計工作。基層統計填報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統一的統計制度,認真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指導基層統計填報單位依法承擔統計工作,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人員。按照加強統計管理的要求,省統計局建立鄉鎮(街道、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和部門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標準,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級各部門抓好組織實施,力爭3年內全省所有基層單位的統計工作實現規範化。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要開展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檢查,採取各種激勵措施,加快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步伐。
加強統計基礎工作
(八)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是政府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統計部門會同機構編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門,建立統計資料和行政登記資料報送和共享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確保名錄庫資料全省共享和高效運轉。實行基本單位準入制度,堅持“先進庫,後有數”,加強源頭單位統計數據的管理。
(九)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規劃,充分利用社會信息化資源,加強全省統計信息化套用與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推進省、市、縣、鄉鎮(街道)統計信息化建設,在2011年實現全省四級統計機構的信息網路互聯互通。省統計局組織制定市(州)和省級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建立健全全省統計資料庫系統和統計信息化系統,建立健全各部門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平台,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企事業單位的聯網直報和統計機構數據處理要在統一的平台上進行,積極推動企業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設備,加快企業聯網直報進程。
(十)加強統計隊伍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抓好統計隊伍組織和業務管理。實行統計人員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實行統計持證上崗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力爭5年基本實現全省從事統計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推進統計法制建設
(十一)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各地要將統計普法宣傳列入當地的普法規劃。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也要把統計法納入教學內容。各級普法機構要定期檢查統計法的宣傳教育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通過統計普法宣傳教育,使廣大調查對象自覺履行接受統計調查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 增強幹部民眾的統計法制觀念。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切實增強統計法律意識,帶頭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支持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報告和監督的職權。
(十二)建立健全統計執法體系。統計執法體系是統計管理和開展統計執法的基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明確統計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人員,明確其執法許可權,保證各項統計法規的有效實施。
(十三)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各地要建立專業抽查、專家核查、統計巡查、執法檢查的統計綜合執法監督體系,構建統計執法檢查的長效機制。監察、法制等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協助統計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必要時可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
強化保障措施
(十四)強化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強化對統計工作的組織保障,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事先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鄉鎮(街道)統計員的調動,應徵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徵求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
(十五)確保工作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實幫助解決困難。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各部門要加大統計工作經費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提供滿足統計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加大對統計信息化建設的人財物投入,使基層統計工作有專人做,有健全的統計經費保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調查機構承擔的城鄉住戶調查及其他統計調查所需經費,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等因素適時提高標準。
省統計局每年對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就以上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向省政府報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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