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2009〕34號)
為認真貫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55號),提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水平,維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重大意義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是新時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事關低生育水平的持續穩定,事關人口問題的統籌解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要求各級、各部門把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作為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重要任務來抓。今年5月,國務院令第555號頒布,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省是流動人口大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全省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目前已達2000餘萬人,約占全國流動人口的1/10、全省總人口的1/4。他們大都處在生育旺盛期,且長期人戶分離,原依附於戶籍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手段難以發揮有效作用,而適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新特點和新形勢的體制、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影響全省低生育水平長期穩定的重要因素。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中發〔2006〕22號和國務院令第555號檔案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上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目標,站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實現“兩個加快”的高度,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求實創新,不斷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體系,加快建立“統籌管理、服務均等、區域協作、信息共享、雙向考核”的工作新機制,積極構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一盤棋”新格局,推動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邁上新台階。
二、不斷創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機制
(一)服務均等。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積極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堅持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積極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藥具發放等工作。現居住地要建立流動人口登記建檔制度,完善育齡婦女定點服務制度,免費為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對實行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口,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給予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優先照顧,晚婚晚育或在現居住地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依法享受休假。現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鎮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平台,採取聯合辦公、一站式服務的方式,協調解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戶籍地要發揮源頭管理的優勢,做好外出人員的登記、宣傳、教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積極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活動,嚴禁戶籍地跨區域設立管理站,嚴禁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嚴禁在簽訂契約和辦理證件時搭車收費,嚴禁以各種名義收取押金、保證金。暢通“12356”陽光計生熱線,拓寬信訪渠道,及時妥善處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來信、來訪,嚴肅查處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侵權行為,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二)區域協作。各地要樹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一盤棋”意識,積極推動省際、市際、縣際協作,不斷加強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的協調配合,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雙向服務管理。各地要根據流動人口的總量、流向等實際情況,加強和推進兩地或多地的區域協作,通過簽訂區域協作協定、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召開區域聯席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和綜合服務等活動,形成區域協作長效工作機制。突出區域協作的重點,積極與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福建等我省流出人口相對集中的省市開展區域協作,逐步擴大協作範圍、豐富協作內涵、提高協作質量。突出區域協作特色,在成渝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區域協作試點。以成都經濟圈流動人口協作平台為載體,逐步擴大協作範圍,在2011年前建立成熟的區域協作制度,深化省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區域協作,逐步形成全省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合作共贏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新格局。現居住地在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證》時,要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核實情況和通報辦理結果,戶籍地要做好登記備案。完善個案協商處理制度,在處理違法生育案件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時,發現地或現居住地要與戶籍地主動聯繫、協商處理。兩地協作中出現的爭議,在雙方協商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協調解決。
(三)信息共享。各級、各部門要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納入地方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全員流動人口統計和重點地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監測制度,不斷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計生、公安、統計、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做好流動人口全員信息採集、錄入、上報和統計分析工作。現居住地要完善村(居)民小組長、住宅小區業主委員、物管人員為主體的信息採集網路。戶籍地要依託村組,把流動人口信息採集與關愛留守家庭結合起來,突出重點對象,採取有力措施,加強流動人口特別是對無固定居所、無固定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去向、婚育情況和聯繫方式。
三、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基礎建設
(一)加強隊伍建設。要建立和完善與工作任務、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機構和服務網路。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同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內明確承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鄉(鎮)、村(居)要根據工作實際配備專(兼)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員,負責本地流動人口信息統計、宣傳服務和協助處理違法生育等工作。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建立教育培訓機制,定期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隊伍的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二)實施綜合治理。嚴格執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部門職責範圍,做到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同獎懲。各級、各部門在制定流動人口政策措施時,要搞好調查研究,主動徵求人口計生部門意見,使之有利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從根本上消除個別地方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經濟誘因。綜治辦、人口計生委等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積極指導、協調和支持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水平。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計生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畫生育信息。國資委、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所管理的企業落實法定代表人人口計生工作責任制情況的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法定代表人人口計生工作責任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的監督、檢查,在招聘外來人員時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做好登記,加強監管,並定期向人口計生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三)深化村(居)民自治。充分發揮社區的前置性、基礎性作用,以村(居)民自治和協會組織建設為載體,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社會管理網路,形成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全方位、廣覆蓋的服務管理體系。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加強村(居)計畫生育工作分類指導,全面推行計畫生育村務公開,把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措施通過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促進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要把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與計畫生育協會組織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在流動人口集中的社區、企業和集貿市場等場所建立計畫生育協會組織,通過會員的模範作用,影響帶動廣大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形成政府主導、統籌管理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格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日常業務工作,解決具體問題。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形勢,查找問題,研究對策,落實措施。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級政府要將流動人口納入流入地人口總數,按照戶籍人口同等的標準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工作經費落實。要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強化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督促檢查,不斷完善以現居住地為主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機制,對各級、各有關部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實行以獎代補,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日常管理,對不認真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失誤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委發〔2008〕3號)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確保責任落實到位,防止違法生育反彈。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大平時督查力度,及時通報情況、督促整改,不斷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