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
為在新的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勞動統計工作,以適應並促進勞動工作的發展,現將《關於加強勞動統計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情況,在工作中認真抓好落實。
勞動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加強勞動
統計工作的意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特別是企業勞動人事、
工資分配、社會保險三項制度和勞動計畫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企業的各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對勞動工作和勞動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來的統計指標和統計方法已不能完全適應需要。目前,新的經濟運行機制正在建立,而原來的經濟運行機制仍在運轉。這種情況加大了勞動統計工作的難度,也突出了勞動統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為了使勞動統計工作能適應並促進勞動工作的
發展,各級勞動部門要給予勞動統計工作足夠的重視。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在職能轉變過程中強化勞動統計工作,搞好勞動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現在,一些地區正在進行省市縣的機構改革試點,逐步實現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轉變。在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調整的過程中,都要注意強化勞動統計工作。勞動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要承擔廳、局內各處室統計工作的綜合管理及組織協調:對各處室制定或修改的統計報表要進行審核;統計調查計畫、方案須送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資料的提供發布由統計機構歸口管理,避免濫發報表、數出多門和重複勞動,減輕基層負擔。同時,要加強與政府同級統計部門的聯繫和協調配合。
二、要根據情況變化,進行勞動統計方法的改革。在新舊體制交替的過程中,要確保勞動統計數據連續,並建立起在新體制運行下的勞動統計體制,就要在勞動統計的方法上進行改革。在統計調查方法上,要發展抽樣調查和以部分資料推斷整體、獲取完整的結構性統計數據的技術方法;要逐步摸索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以及其它調查的互補分析的技術方法;對統計指標的設定和統計報表的設計,要兼顧連續性和適應性兩個方面,對指標的分析要進一步深化,抓住主要指標、基礎指標,淘汰一些不必要的或過時的指標;要發展預測指標,充分開發利用統計信息資源,改變原來統計單純服務於計畫的狀況,發揮信息、諮詢和監督的整體功能,為職能轉變過程中和轉變後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供全面的統計服務;要進一步做好對行業主管部門、基層勞動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數據反饋等方面的統計服務工作;在改革中,結合我國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推行,建立和健全勞動統計指標體系,形成科學的勞動統計方法。
三、對勞動統計的各項內容進行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勞動統計的整體效益。各級勞動部門一方面要注意協調好勞動力資源、待業與就業、職工、勞動管理、勞動報酬與人工成本、社會保險與福利、職業培訓、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勞動爭議仲裁等各種勞動統計的分工、配合關係;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作好各種勞動統計的綜合分析、特別是內在平衡關係的分析。只有提高了勞動統計的整體效益,才可能促進提高勞動行政工作的整體效益。
四、加強統計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預測工作。圍繞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和勞動計畫體制的改革,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對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對國家和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勞動工作的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勞動統計不僅要對已發生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同時應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對勞動力資源城鄉分布、地區分布,產業結構,供需情況,城鎮待業人數和待業率,職工個人收入和保險福利,職工傷亡事故等進行預測,並搞好勞動事業運行情況的預警。
五、提高勞動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穩定勞動統計隊伍。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統計人員業務水平,這是搞好統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各單位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多種形式,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勞動統計人員既要懂得統計業務,又要了解有關勞動事業的方針、政策,系統掌握勞動統計的歷史資料。因此,對勞動統計人員不要輕易調動,要相對穩定。
六、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
統計法》和統計部門、勞動部門制定的勞動
統計法規,要按照勞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向當地勞動部門和統計部門準確、及時地報送職工、工資、勞動管理、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方面的統計報表,並接受勞動、統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勞動統計台帳制度和原始記錄製度。
七、勞動統計工作的發展要同勞動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相結合。要充分利用正在建設的信息網路,提高統計數據的處理、傳輸速度,縮短處理和反饋周期,提高時效性;要做好統計資料庫的建設工作,使之成為統計分析、預測的有效基礎;發展統計預測模型,當好領導決策的參謀;要隨著信息系統的發展,擴大統計的諮詢服務範圍,使更多的勞動統計信息產品面向社會、走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