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實施意見》是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統計監督效能,更好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出的實施意見。

該實施意見經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2022年9月21日上海市委第十四次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2022年9月30日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 發文文號:滬統字〔2022〕36 號 
意見全文,附屬檔案內容,

意見全文

上海市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實施意見
(2022年9月21日市委第十四次深改委會議、2022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統計監督效能,更好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持續深化統計改革,加強統計監督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及時性、準確性,不斷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統計工作的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決策和治理,為上海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統計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統計監測能力建設
1.加快推進統計現代化改革。從上海經濟特色出發,服務國家大局,主動承接國家統計改革任務,推動各項改革措施先行先試。建立完善數字經濟、科技創新、節能降碳等領域統計調查指標體系。進一步完善區級生產總值核算方法。在浦東新區開展統計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完善統計單位管理辦法,先行先試新興金融業、企業混業經營等統計調查改革創新。(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上海科創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2.加強高質量發展情況監測評價。進一步夯實對各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的數據質量和工作基礎,構建更加科學高效的定量評價工作機制。持續改進政績考核辦法,進一步完善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為重要組成部分的黨政領導班子績效考核方案。(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委組織部、市統計局)
3.提升重點領域統計監測服務水平。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五個新城”等重點區域統計監測。建立健全“五型經濟”、經濟發展新動能、製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南北轉型”等重點領域發展評價體系。持續完善三大先導產業、六個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旅相關產業等派生統計制度方法。支持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聚焦社情民意、熱點問題開展統計調查,更好發揮監測評價專業優勢。(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化旅遊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長三角一體化示範區執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各區人民政府)
4.深化推動部門統計改革。加強部門統計工作,全面落實部門統計調查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部門負責的行業重點指標統計方法。推動部門統計範圍從系統向行業轉變,部門統計管理由項目管理向數據管理轉變。(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交通委等部門)
5.推進統計數位化信息化轉型。整合政府行政記錄與社會大數據資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統計調查對象管理機制。加強大數據在人口、商業、能源消費、價格、居民收支等統計中的套用。推進統計大數據監測平台建設,進一步提升統計數字治理效能。(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市大數據中心)
(二)不斷完善統計監督體制機制
6.組織開展常規統計督察。市委、市政府授權市統計局,每5年對區、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常規統計督察,重點督察貫徹落實中央和我市關於統計工作決策部署、履行統計職責以及執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規定等情況。加強對統計督察的組織領導,建立我市統計督察檢查人才庫,增強統計督察的有效性。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統計督察“回頭看”。(責任單位:市統計局)
7.完善數據質量源頭管理機制。建立上海市統計數據質量管控體系,按照國家統計質量保證框架和統計業務流程規範,定期開展數據質量核查,嚴格落實源頭統計數據審核責任。建立健全各區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機制。(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
8.加強統計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工作協調。完善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強化統計監督結果和整改情況與幹部考核評價、追責問責工作的有機貫通,推動統計造假問題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到位。(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
9.強化統計機構與審計部門在案件查處中的協同配合。建立統計機構與審計部門在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同配合機制,實現精準對接。(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審計局)
10.加強統計監督結果在巡視監督中的套用。統計機構及時向巡視機構提供對被巡視黨組織開展統計監測評價、統計督察、統計執法檢查等情況和發現的涉嫌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要問題線索,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委巡視辦)
11.完善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間的統計信息共享機制。依託“三清單一目錄”數據共享機制,深化推進部門間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按需共享,豐富統計監測數據來源,提高數據客觀性、有效性。提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數據平台服務功效,增強經濟治理決策支持服務能力。加強統計數據跨部門、跨領域共享與分析套用,拓展統計數據套用場景,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市大數據中心)
12.壓實防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建立下級向上級報告年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制度,嚴格落實依法治統各項規定,不得將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單位,不得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數據,不得隨意調用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著力提升專業化統計執法效能
13.提升統計執法檢查能力。進一步提升統計執法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我市統計執法監督平台,完善“雙隨機”抽查制度,加強大數據技術在執法中運用,提高統計執法效率。建立常態化統計調查項目執法機制,統籌運用統計督察與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我市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14.依法履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追究。進一步規範我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保過罰相當。堅持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對發現有利用職權實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人,通過倒查與追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查處,做好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審核,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市紀委監委機關)
15.強化統計領域信用建設。進一步完善我市統計信用管理辦法,推進統計違法反面警示與誠信統計正向激勵相結合。嚴格按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做好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持續開展統計信用承諾活動,向社會公示簽署《統計信用承諾書》的企業名單,積極營造依法統計、誠信統計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16.加大案件通報曝光力度。建立我市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分類通報制度,根據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輕重程度,通過涉案企業公示、統計系統通報等多種方式,加大“以案釋法”曝光力度。把統計違紀違法典型案件納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曝光內容。(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市紀委監委機關)
17.全面清理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檔案和做法。嚴格落實國家規定,通過統計督察、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各區和有關市級部門清理和糾正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檔案和做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清理檢查結果納入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年度報告。(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住建委、各區人民政府、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四)加強統計機構自身監督力度
18.制定統計機構監督管理規範。進一步明確中央關於加強統計機構自身監督的各項要求,對統計數據的調查、報送、公布、使用、存儲、保密等工作全周期以及統計執法全流程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工作標準與操作規範,不斷提高對我市統計機構監督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19.加強對統計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定我市統計機構負責人防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守則,嚴格執行關於防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堅守統計底線,確保數據真實。建立統計機構工作人員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確保統計數據可核查、可追溯、可問責。加強對統計執法人員的監督,嚴肅執法執紀,完善統計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
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統計監督各方面和全過程,各區、各部門要深刻學習領會統計監督重要意義,自覺接受統計監督。
(二)強化責任擔當
統計部門要主動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統計系統內部監督檢查,加強統計監督工作統籌協調;各區黨委和政府要結合本區實際,壓實責任,保障統計監督任務要求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問題,凝聚統計監督工作合力。
(三)加強能力建設
根據履行統計監督職責需要,進一步配齊配強各級統計工作力量,加強統計業務培訓和統計職業道德教育,保持統計隊伍穩定,不斷提升統計工作人員專業能力。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上海市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實施意見的主要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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