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是2008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8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不僅關係到基層統計工作水平和基礎統計數據質量,而且直接影響到黨委政府決策管理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常州市統計管理辦法》,夯實統計基礎,更好地發揮統計工作在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常州中的重要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各級統計機構,充實和加強統計力量
  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活動的組織者,是經濟社會運行和人民生活狀況的監測者,也是經濟決策的重要參謀部門。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統計機構建設,健全統計網路,充實統計力量,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必要條件。
  (一)切實加強縣級統計工作。各轄市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獨立設定縣級統計機構,提供開展正常業務工作所需的條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縣級統計機構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保障統計部門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責,維護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各轄市區統計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內設機構,建立健全統計業務流程各環節工作制度及各項管理和保障制度,進一步加強服務業、民營經濟、全社會能源消耗、社會科技以及民生方面的統計,加強對經濟成長過程中能源、電力、水資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等可持續發展情況的監測,充分發揮統計的職能作用,更好地滿足各級黨政部門和社會公眾對統計信息的需求。
  (二)切實強化鄉鎮(街道)統計建設。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明確統計機構、職能和人員編制,統一掛牌,有單獨印章,獨立行使職能,並明確中層職數,根據人口、村級單位數、區域面積及經濟總量,配備與統計工作實際需要相適應的精通業務的專職統計人員,穩定鄉鎮統計隊伍,履行綜合統計職能,管理轄區內的統計事務以及一、二、三產業和社會發展各類統計資料,並確保在新一輪農村綜合改革中統計隊伍不散、調查渠道不斷、信息資料不亂。要切實加強鄉級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加大設備投入和經費保障,爭取2009年底全市所有鄉鎮(街道辦事處)全部實現統計聯網,到2010年全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行網上直報。有條件的地區可研究和探索鎮(街道)統計機構派出制,實行政府統計部門和鎮(街道)雙重管理,以區縣統計局管理為主,專職統計人員由各轄市區統計局垂直管理。
  (三)加強村、社區統計工作網路建設。各社區、村委會應明確一名人員兼任並負責統計工作,經濟條件較好的大村可確定專職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承擔並完成相應的統計工作任務。村級(社區)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定期參加本系統組織的業務培訓,保證統計工作質量。縣級統計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指導督促村、社區(居委會)做好統計工作,把好統計數據入口關。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社區統計協管員制度,逐步實行統計人員專職化,人員經費由市、轄市區、鎮(街道)三級共同承擔。
(四)強化企業統計基礎規範化建設。各企業單位要依照《統計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統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綜合統計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承擔政府統計部門下達的統計工作任務,綜合協調本單位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接受同級統計部門的檢查指導,加強統計業務管理,健全統計台帳和原始記錄,做到數出有據,真實可信。
  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強化統計人員管理  
  各轄市區要加強統計部門的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把思想作風過硬、綜合素質較強、熟悉統計業務、熱愛統計事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輕同志充實到統計隊伍中來,將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講原則、顧大局的同志選派到統計領導崗位上,配齊、配強統計部門的領導班子。轄市區統計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整,應徵求市統計局黨組的意見。
  要保持基層統計人員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確需調整和調動的,要按照《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徵得上一級統計部門的同意。要加強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做好基礎統計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統計隊伍的整體素質,確保依法、科學、準確、及時、全面完成統計任務。 要嚴格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統計人員必須獲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三、發揮部門統計作用,實現信息資源互補共享
  政府綜合統計與政府部門統計是地方統計體系中的兩大支柱,必須以“整體、協調、互補、共享”為目標,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分工合理、管理規範、信息共享的政府統計體系。各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統一指導和協調下開展統計工作,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切實履行向統計機構報送國民經濟核算、服務業統計、社會事業監測等所需統計資料的義務。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屬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專業統計資料時,應當同時抄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各級工商、稅務、質監、民政、編辦等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有關本部門審批行政登記資料。各部門制發統計報表和開展統計調查,必須依法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部門統計的協調和管理,做好部門統計信息需求和部門統計職能分工的調研,制定相應的統計制度和工作程式,並將重要的部門統計指標納入規範化管理。同時,要將服務意識貫穿於工作的全過程,定期、無償向各部門提供主要綜合統計資料、統計業務技術指導,提供調查項目管理、統計普法等諮詢服務,並組織開展必要的統計評優活動,更好地發揮部門統計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強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加強基層統計基礎建設是貫徹統計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統計職能的客觀要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決策施政能力的必要前提。各級政府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問題,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關心、支持統計事業的發展,認真研究和解決區縣、鎮(街道)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在人員配備、業務經費、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為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環境,確保統計機構健全、統計人員到位、統計渠道暢通、統計任務落實,確保統計信息、諮詢、監督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市統計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檢查、考核和指導,及時通報情況,督促工作落實。全市各級都要關心、支持基層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統計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投入,保證統計工作任務與所需條件相適應。周期性普查所需經費要列入普查實施年份本級財政預算,常規性統計調查所需經費要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其他增加的臨時一次性專項調查經費應予以適當追加,特別是鄉鎮(街道辦事處)專職統計人員以及村、社區(居委會)統計人員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足額撥付到位。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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