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青海省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青海省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青海省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 頒布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批號:國辦發[2011]42號
  • 頒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42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省服務業統計工作水平。現就加強和完善青海省服務業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加快發展服務業,提高服務業在三次產業結構中的比重,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對於準確反映服務業發展規模、效益、地區分布和行業分布情況,科學制定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提高服務業管理水平,實現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將建立和完善服務業統計作為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創新的重點目標之一,建立了服務業統計報表制度,彌補了服務業統計體系中存在的缺口和空白,切實加強了服務業統計方制度基礎建設,提升了服務業統計能力,服務業統計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由於我省服務業統計工作起步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統計基礎比較薄弱,統計範圍覆蓋不全,統計調查制度有待完善,資料報送、信息共享和數據發布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作協調機制,與服務業快速發展的形勢,以及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儘快採取切實措施,著力解決服務業統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
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和《青海省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青政辦[2007]145號)精神,按照整體設計、規範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建設,全面提升服務業統計能力,不斷提高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努力適應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則
保證服務業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保持與其他專業統計數據的協調和統一。服務業統計應堅持“在地統計”、“權責發生制”和“市場價格估價”等原則。
“在地統計”原則是指根據統計單位的常住地確定其統計歸屬地,即一個統計單位在我國境內設立生產經營場所,並長期(一年及以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其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地進行統計。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根據交易活動發生時間確定統計的報告期。企業(單位)財務統計指標的報告期確定,原則上應與其執行的會計制度保持一致。
“市場價格估價”原則是指根據交易雙方認定的成交價格進行統計。沒有貨幣支付行為的交易,按市場上同類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或按所發生的實際成本估價。
(三)工作目標
建立科學、統一、全面、協調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統一規範服務業統計範圍和基本內容,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數據質量控制與評估,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實施巨觀調控、制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明確服務業統計範圍和統計對象
(一)統計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和《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國家統計局令第13號),對服務業統計範圍從行業和產品兩個層次進行界定。
1.行業範圍
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以上共14個國民經濟行業門類,具體包括46個大類、179箇中類和339個小類。相關服務業行業的詳細分類及代碼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2.產品範圍
服務業各行業的活動成果主要體現為服務業產品,對服務業產品的統計依據產品分類進行。具體產品範圍包括46個大類(代碼51—96)、245箇中類和477個小類產品。相關服務業產品的詳細分類及代碼參見《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
高技術服務業、家庭服務業等特定服務業的統計範圍,待國家統計局另行制定相關分類標準,確定統計範圍後遵照執行。
(二)統計對象
服務業常規統計的基本單位,主要包括從事服務業活動的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等三個類別。
民航、銀行、證券、保險、電信、郵政、石油等系統所屬企事業法人的州(地、市)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參加服務業統計。
四、規範服務業統計基本內容
服務業統計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指標、業務指標和服務業增加值等。
(一)企業(單位)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開業(成立)時間、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單位)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方式、行業類別、登記註冊類型、機構類型、金融企業經營許可證、控股情況、執行會計制度類型、從業人員等。
(二)財務指標
企業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利潤、應付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總額、保險費等。金融類企業的財務指標依據各行業具體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確定。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固定資產原價、折舊、本年收入、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年結餘、本年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經營支出、經營稅金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指標主要包括年末資產、固定資產原價、折舊、收入合計、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費用合計、業務活動成本、人員費用、日常費用、稅費、管理費用等。
(三)業務指標
業務指標是指各服務業行業對外提供主要服務的數量或交易額,具體內容根據各有關部門建立的統計調查制度確定。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類單位不設業務指標。
(四)服務業增加值
服務業增加值及其構成,主要包括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淨額、營業盈餘等指標。各服務業行業增加值的具體構成根據相關統計調查數據及行政記錄核算。
五、完善服務業統計方法
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採集應以周期性經濟普查為基礎,綜合運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行政記錄等多種方法採集基礎數據。在能夠較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應儘量通過抽樣調查和利用行政記錄等方法採集基礎數據。為避免重複統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一體化的統計調查工作模式,對涉及服務業企事業單位的統計調查,統一設計調查方案,統籌安排相關工作。
(一)充分發揮普查功能
在經濟普查年份,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採集應結合普查進行,不重複開展服務業年度統計。在非經濟普查年份,可利用通過普查得到的相關參數,對服務業常規統計數據進行推算和驗證。及時做好普查名錄庫的更新與維護工作,為開展服務業常規統計提供基本單位信息。
(二)適當使用全面調查
對大中型或規模以上的服務業企業(單位),以及重要部門或行業的服務業企業(單位),原則上使用全面調查的方法採集基礎數據。其中,統計基礎比較好的服務業企業(單位)應儘快建立聯網報送數據制度。
(三)廣泛採用抽樣調查
對小型或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單位)應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收集樣本數據,科學推算總體數據。推算的營業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標的最大相對誤差應不超過10%,機率保證度須在90%以上。
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也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取得個體經營戶的相關基礎數據。
(四)積極利用行政記錄
鐵路、民航、海關、教育、衛生、銀行等系統的行政記錄比較完善,可充分用於加工生成相應的服務業統計數據。
各級統計部門可利用財政部門的財政收支等數據,科學推算行政事業單位的增加值及其構成數據;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相關行政記錄資料,科學推算個體經營戶營業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數據。
六、加強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與評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控制,針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關鍵階段和主要環節,規範工作流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服務業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一)事前論證
制定統計調查制度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切實加強各項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法和主要指標計算方法的科學論證,重大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要進行試點,驗證方案,積累經驗。核心指標的設計誤差要符合精度要求,並保證相應的樣本量;採用的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儘可能利用現有數據資源,提高統計整體效率;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要符合國家標準。
(二)業務培訓
加強服務業統計制度方法的業務培訓,建立和完善服務業統計業務培訓機制。通過培訓,使基層統計機構、服務業企業(單位)的統計人員掌握服務業統計的標準分類和統計調查方法,熟悉服務業統計調查指標的口徑範圍和計算方法,掌握現場調查技巧和數據處理程式等業務技能。
(三)督查指導
嚴格執行全省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未經省級統計部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進行調整或修改;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和指導制度,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統計制度方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同級有關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檢查工作。
(四)數據審核
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服務業統計基礎數據的審核力度,確保基本單位不重不漏、基層調查表完整清晰、基礎數據準確可靠。要通過指標間、報表間的邏輯審核,確保經濟指標與相關會計、業務核算資料相一致,本期數據與上期、上年同期數據相協調,表與表之間關聯指標相協調。
(五)全面評估
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全面評估本地區、本部門的有關服務業統計數據,將本期數據與相關時期、地區、部門、行業以及國民經濟總體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確保數據的邏輯性和一致性。重點對營業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標的平均值和總量數據進行比較,分析是否出現重大變化;充分利用其他相關指標或參數,如從業人數、用電量、利潤率、勞動生產率、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進行比較、分析和評估。
七、做好服務業統計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範制度方法、明確職責分工、分散收集數據、集中統一核算”的原則,採用條塊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
(一)明確職責分工
1.省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服務業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全省服務業綜合統計制度和統計分類標準,組織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以及無主管部門的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統一核算全省服務業增加值及分行業、分地區增加值。
2.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具體職責分工見附屬檔案),建立健全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報經省統計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省統計局提供其職責範圍內的分州(地、市)服務業統計數據。
3.地方各級統計部門和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參照省各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協商確定本地區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統計調查制度,加強協調配合,不斷提高服務業統計工作能力。
(二)加強組織實施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2012年起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確保每個服務業行業都有統計責任部門。統計基礎薄弱、單獨制定統計制度和開展統計調查確有困難的部門,可與統計部門協商採取多種方式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2.各有關部門負責的服務業統計,原則上是全行業統計,統計範圍既要包括系統內企業(單位),也應包括系統外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服務業統計標準和分類要求,規範設定統計調查指標,合理選擇調查方法。
3.各級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努力解決重複統計和指標設計不統一、不規範等問題,進一步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最佳化配置統計資源,不斷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
4.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各級服務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服務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基本信息,以及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業務、財務和行政記錄資料;統計部門要加強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維護與更新,及時主動為其他部門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提供全面準確的基本單位名錄。
5.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及時公布服務業統計數據。各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公布的統計數據應與統計部門保持一致。附屬檔案:服務業統計職責分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