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檔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發布時間,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時間

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全文

第一條 為了構建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根據《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制度保障。
第三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年度督察計畫,批准督察事項,審定督察報告,研究解決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承擔統計督察日常工作。
國家統計局通過組建統計督察組開展統計督察工作,統計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五條 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第六條 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改革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加強對統計工作組織領導,指導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研究解決統計建設重大問題等情況;
(二)履行統計法定職責,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嚴守領導幹部統計法律底線,依法設立統計機構,維護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職權,保障統計工作條件,支持統計活動依法開展等情況;
(三)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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