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第6號
《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3月20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20年4月3日。
規定全文
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的管理,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統計的信息諮詢與監督作用,提升廣播電視統計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蒐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統計資料(包括大數據統計資料)的廣播電視行業統計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是指從事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相關業務活動的各類法人單位。
第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發揮統計工作在廣播電視高質量創新性發展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
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要依法統計,建立健全與行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調查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範圍內的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監督和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監督和管理工作,同時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綜合統計工作。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的年度預算中應當列有必要的統計工作經費。
第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加快推廣和套用
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系統,拓展數據採集方式和服務渠道,推進統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利用,提高廣播電視統計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九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綜合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調查任務和調查方案,監督統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情況;
(二)蒐集、整理全國廣播電視行業統計資料,組織推進全國廣播電視統計調查任務,對廣播電視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
(三)組織建立、管理全國廣播電視
統計信息系統(含大數據統計信息系統),建立完善全國廣播電視統計信息資料庫;
(四)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廣播電視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國廣播電視行業發展統計公報;
(五)組織培訓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部門所屬廣播電視單位的統計人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區的廣播電視統計工作,監督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在本地區廣播電視單位的實施情況;
(二)蒐集、整理本地區的廣播電視統計資料,完成國家廣播電視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任務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按規定向上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本地區的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和其他統計資料,對本地區的廣播電視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
(三)管理本地區的廣播電視統計信息系統,完成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傳遞、存儲等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建立、管理地區性的廣播電視統計信息資料庫;
(四)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區的廣播電視統計資料;
(五)組織培訓本地區廣播電視單位的統計人員。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和所屬機構的統計工作,完成廣播電視統計任務,按時報送本單位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和其他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業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諮詢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嚴格統計工作責任制,加強統計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和流程,加強內部聯動、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廣播電視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統計信息系統,統籌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對數據的採集、發布進行監督。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不得製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統計力量,配備專職或者指定兼職統計人員,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完成統計任務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 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六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調整、修改全國廣播電視統計調查制度,報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補充性的地方廣播電視統計調查制度,報上一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後實施。
地方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自行開展的廣播電視統計調查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全國性廣播電視統計調查內容重複。
第十七條 根據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開展廣播電視專項統計調查。
廣播電視專項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含大數據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後實施。
地方性廣播電視專項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本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准後實施。
專項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統計調查,一次性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做經常性調查,專項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與全面統計調查的內容重複。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認真組織本單位有關機構、人員完成國家廣播電視統計調查任務和其他專項統計調查任務,並配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統計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並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完善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
出現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對原始記錄和原始台賬進行歸納和整理,對所填報統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覆核,並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蓋章,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表報送後發現有誤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
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
統計資料審核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資料由相關職能機構分工負責,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廣播電視行業統計資料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布。
全國性廣播電視行業統計數據以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地方性廣播電視行業統計資料由本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和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依法負有保密責任。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統計檔案制度。統計數據檔案的保管、調用、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做好統計信息諮詢工作,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第五章 統計監督與獎勵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配置情況;
(三)統計原始記錄與台賬建立管理情況;
(四)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程度等;
(五)統計資料的使用與公布情況;
(六)其他與統計工作有關的情況。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統計督察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定,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給予獎懲。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建立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境外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廣播電視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
內容解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明確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綜合統計機構,負責電視行業統計相關工作,並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履行的職責。同時,《規定》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
《規定》指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統計信息系統,統籌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對數據的採集、發布進行監督。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統計工作,不得製造虛假的收視收聽率(點擊率)。
《規定》要求,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完善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出現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