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報告權

統計報告權是統計部門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報告權,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統計部門向社會提供統計信息,向行政領導和決策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和建議以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往往是通過對取得的統計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定量分析及系統分析,形成統計成果,以統計報告的形式進行。統計報告權是發揮統計信息、諮詢、監督職能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報告權
  • 相關條法:中華人名共和國統計法
  • 相關書籍: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實用問答
  • 出處:統計法實施細則
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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