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機構職權

統計機構職權是指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統計調査權《調査、蒐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査會議,檢査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査單位、人員必須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査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査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査國家政策和計畫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査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査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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