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
基本介紹
條例頒布,工作職責,
條例頒布
200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執法檢查規定》中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是統計執法檢查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工作職責
“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切實保障統計執法檢查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鼓勵對統計法貫徹實施情況的社會監督。國家統計局設立舉報中心,受理社會各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
“國家統計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省及地市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應當設定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統計執法檢查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應當分工協作、加強溝通,避免重複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組織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的統計執法檢查機構。未設機構的,應當配備必要的統計執法檢查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執法檢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