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於2018年5月15日經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6月25日公布,共六章四十一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國家教委發布的《暫行規定》(〔86〕教計字03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統計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教育部
- 發文字號:部令 第44號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解答,背景意義,法律政策依據,主要內容,機構人員要求,調查分析要求,具體要求,監管職責,貫徹落實,徵求意見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
規定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44號
《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5月15日經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
2018年6月25日
規定全文
教育統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部署並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實施的教育統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教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領導、管理和組織協調教育領域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相關職責,為實施教育統計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對在教育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教育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教育統計的科學性;應當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教育統計信息蒐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七條 接受教育統計調查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以及個人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遵守統計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資料。
第八條 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中負有教育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統計人員。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組織制定教育統計工作的規劃、規章制度等,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項統計調查活動。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具體負責實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擬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制定統計調查制度、計畫和方案、標準並部署實施;
(二)組織協調各有關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
(三)歸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統計資料,統一對外提供和發布數據,提供統計諮詢,組織開展統計分析;
(四)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工作;
(五)加強教育統計隊伍建設,組織教育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主管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或者統計負責人,執行本單位的綜合統計職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統計調查制度,制定本地區教育統計管理制度、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對本地區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報告和統計諮詢意見;
(三)組織實施和指導本地區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統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四)監督、檢查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統計工作實施情況;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或崗位,配備統計人員,明確統計負責人,依法實施統計調查、分析、資料管理和公布等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十五條 教育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 教育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七條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三章 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照統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系統的,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系統的,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並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應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的實踐需要適時予以調整,並按規定重新申請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依法按照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組織編制教育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增加或者減少補充性教育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教育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統計調查表必須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對未標明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二十二條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 蒐集、整理教育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電子註冊信息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教育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諮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數據分析,增強教育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五條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提高統計分析和套用能力。
教育統計機構可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教育統計任務,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評估。
第四章 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教育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並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二十九條 教育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 教育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便於查詢利用。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入口網站、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統計信息平台等途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統計資料;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教育統計資料,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章 教育統計監管
第三十三條 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第三十四條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統計工作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統計規章制度的建設及其組織實施情況;
(三)單位內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和崗位的設定情況;
(四)統計經費和統計工作設備配置的保障情況;
(五)統計資料的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專家參與的統計數據質量核查機制,通過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核查,保證統計數據質量。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項清單,合理確定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隨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的教育統計數據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教育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三十八條 教育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並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三)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五)泄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被識別的;
(六)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七)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國家教委發布的《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86〕教計字034號)同時廢止。
規定解答
背景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明確要求統計部門要探索統計規律、健全統計法律法規,完善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統計制度方法,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為國家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更好服務巨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1986年,原國家教委依據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並發布了《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30多年來,《統計法》已歷經了1996年、2009年兩次修訂。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也歷經了2009年、2015年兩次修訂。《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對於規範、引導、保障和推動教育統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不斷推進,《暫行規定》的許多內容已不能適應教育統計工作的客觀需要,也與新修訂的《統計法》《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不甚一致,亟需出台新的教育統計工作規範,以進一步夯實教育統計工作的法治基礎,更好地服務於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
《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實踐發展,解決教育統計工作現實問題的迫切要求,標誌著我國教育統計工作法治化建設邁上了新台階。《規定》的貫徹實施,對於規範教育統計行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解決教育統計工作面臨的人財物資源不足等現實問題,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政策依據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統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理處分建議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了本《規定》。
主要內容
《規定》是教育統計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教育系統依法統計、依法治統的主要依據之一。《規定》共分六章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教育統計監管和附則。《規定》第一章,明確了教育統計的管理體制、根本任務和經費保障,對法定統計數據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二章,規定了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範疇、工作職責和資質,強化了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第三章,規範了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制定的法定流程、具體內容和調查方法,對健全教育統計分析機制提出了新任務;第四章,完善了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機制,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的新要求;第五章,細化了教育統計監管的內容和要求,對違紀違法的相關查處及追責情形進行了說明;第六章,提出了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了本規定的施行時間是2018年8月1日。
機構人員要求
為適應新形勢下教育統計工作的發展需要,《規定》專設一章,對各級各類教育統計機構的職責和教育統計人員的任職條件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範疇。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中負有教育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統計人員。二是規定了教育統計機構的職責。在第十條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的職責,在第十二條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負責人的職責。三是規定了教育統計人員的資質。明確了教育統計人員的基本職業規範,並要求教育統計機構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同時強調了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調查分析要求
《規定》對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教育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許可權。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部門教育統計調查項目,並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或審批。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並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二是規範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依法按照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增加或者減少補充性教育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三是規範教育統計調查程式。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標明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四是健全教育統計分析機制。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教育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諮詢建議和決策建議。通過建立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提高統計分析能力和套用能力,既體現了統計工作“以用為本”的價值導向,也充分遵循了以套用提升數據質量的統計工作規律。
具體要求
對於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規定》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健全統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二是完善統計資料的使用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並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三是建立統計資料的分級管理制度。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教育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四是完善統計資料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監管職責
《規定》專設一章,對教育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強化社會監督。在第三十三條明確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二是規範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工作檢查。第三十四條明確要求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並列舉了六個方面的內容。三是健全統計質量保障機制。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四是明確教育統計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依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理處分建議辦法》,對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和領導人員,根據違紀違法的各類情形,制定了相應的查處及追責條款。
貫徹落實
教育系統認真組織開展了統計工作相關培訓,及時推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貫徹落實《規定》各項要求。一是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規定》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教育統計工作的基本依據,組織開展《規定》的學習宣傳活動。二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使《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地落實。三是為了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確保數據質量,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同時要確保統計機構和人員配備到位。
徵求意見通知
教育部關於《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教育統計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統計在巨觀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教育統計改革發展實際,經充分調研與廣泛徵求意見,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略)。來信請註明“《教育統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8日。
教育部
2017年11月8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