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

《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管理改革精神,發揮統計在自然資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由自然資源部於2019年7月3日發布意見徵詢稿,意見徵詢日期為2019年7月3日-7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7月3日
意見徵詢,辦法全文,草案說明,

意見徵詢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國家統計局,國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派出機構,有關司局,其他有關單位:
為完善自然資源統計制度,加強和規範統計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自然資源部起草了《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單位徵求意見。意見和建議請於7月20日前反饋我部。
聯繫人:苗 強(具體見官網參考連結)(傳真)
葛振華 (具體見官網參考連結)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
郵 編:(具體見官網參考連結)
電子信箱:(具體見官網參考連結)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7月3日
附屬檔案 :
《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doc

辦法全文

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管理改革精神,發揮統計在自然資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以及從事自然資源相關活動的其他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任務】自然資源統計主要任務是開展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反映自然資源規劃、調查、確權登記、開發、利用、保護和修復的真實情況,提供統計數據,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統計體系】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實行自然資源部統一領導,分級分類負責的管理體制,由國家、省(區、市)、市、縣四級統計構成。
自然資源統計分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綜合統計主要負責重要指標匯集和複合指標的統計,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計歸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專業統計負責與業務實施相關指標的統計調查,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組織實施。
自然資源統計實行“逐級上報(或直報)、同級匯交”的工作制度,內設業務機構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的同時,應向同級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匯交,實現統計數據在“橫向”和“縱向”上的暢通一致。
第五條 【工作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統計經費、人員、設備等條件到位。加強統計指標體系研究,按精簡、效能原則制定統計調查制度,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統計能力建設,提高統計的真實性和科學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 【統計機構】自然資源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協調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自然資源部信息中心協助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管理和維護。
自然資源部內設業務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具體組織開展全國性專業統計。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地區自然資源統計工作,設定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在業務上受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獨立開展林業草原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批覆的統計調查制度要向自然資源部備案,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建立統計工作聯絡員制度,具體負責統計數據的上報、匯交、審核和日常協調聯絡。
第七條 【歸口管理機構職責】自然資源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統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發布自然資源統計調查計畫,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二)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綜合統計調查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審查專業統計調查制度,統一組織報送國家統計局批准。對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評估。
(三)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綜合統計任務,收集、匯總、審核統計數據;督促檢查自然資源專業統計工作。
(四)組織發布統計信息,編制發布自然資源統計公報、年報、年鑑等,統一對外提供自然資源統計數據。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共享機制。
(五)對自然資源統計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研判,實施統計監測,提供統計服務。
(六)組織推進自然資源統計信息化建設,建設統計資料庫和套用平台,對新立的管理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統計一致性審查。
(七)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統計業務培訓。開展統計普法。
(八)開展統計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專業統計機構職責】自然資源部內設業務機構、派出機制和直屬單位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務範圍內的專業統計調查制度,由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審查並報送國家統計局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專業統計任務,收集、匯總專業統計數據;建立數據質量責任制,對專業統計數據進行審核。
(三)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要求,按時向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匯交統計數據,發布有關統計成果。
(四)開展專業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服務。
(五)加強地方專業統計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業統計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地方專業統計工作。
(六)配合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開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相關工作。
第九條 【地方部門職責】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級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規、調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完成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調查任務。
(三)可結合本地區自然資源管理需要,制定本地區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組織開展統計業務培訓。
(四)開展統計分析、統計監測,發布統計數據,提供統計服務;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五)對本地區在自然資源統計工作中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線索進行及時登記、核實和處理,對上級單位(部門)移交的相關違法線索進行核實。
第十條 【統計人員】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統計人員具有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統計業務知識。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制度】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統計調查,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調查目的、內容、方法、對象、組織方式、表式、統計數據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全國性的統計調查制度由自然資源部制定。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需要制定補充性統計調查制度,但不得與上級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重複和矛盾。
制定機構要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以及實施條件、能力和基層承受能力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統計調查方式】自然資源統計調查以全面統計調查為基礎,充分利用部門行政記錄和遙感影像解譯,綜合運用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和科學推算,補充使用會計財務、生產經營紀錄等數據。
確定統計調查方式時,凡可從已有數據或利用現有數據整理加工得到所需數據的,不得重複調查。行政記錄和遙感影像解譯能取得統計數據的,不得制發全面定期統計調查。
第十三條 【數據質量】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對重要統計數據進行逐級審核,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評估。建立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製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第十四條 【統計標準】制定自然資源統計標準,以國家標準和自然資源行業標準為基礎,規範統計調查採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
第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推動自然資源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快統計工作平台建設和套用,建立健全統計直報制度,完善統計直報系統,實現統計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網路化。創新使用空間地理信息技術、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處理技術
專業統計信息系統建設,納入統計工作平台和統計直報系統建設範疇,杜絕重複開發。凡統計工作平台或統計直報系統能滿足需要的,或者能從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獲取統計數據的,不再新建統計信息系統;已建成的統計信息系統要與統計工作平台相銜接,逐步實現歸併和互聯互通。
對新建的自然資源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一致性審查,凡系統中行政記錄涉及到統計調查內容的,必須與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口徑一致。通過行政記錄形成統計數據的,應當設立與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平台相銜接的數據接口,向統計工作平台匯交數據。
第四章 統計數據管理
第十六條 【審核簽署】建立健全統計數據的審核、簽署制度。審核、簽署人員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數據匯交】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匯交制度。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內,將統計數據審核、簽署後,匯交至部門統計歸口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數據公布】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數據定期公布制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定期公布統計數據,由部門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公布,或經該機構審核會簽後由專業統計機構公布。
第十九條 【數據共享】在進行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科學研究、監測考核,需要使用統計數據的,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共享機制。對外共享的自然資源統計數據,應符合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條 【保密要求】自然資源統計數據公布,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有關規定。對自然資源統計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和屬於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檢查統計工作,發現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同級政府統計機構。配契約級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檢查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落實情況、統計機構和人員情況、統計經費落實情況、統計數據報送和質量情況、統計信息管理情況、統計數據發布和共享情況,以及其他要求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責任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領導責任。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級自然資源統計數據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按照數據“誰生產、誰負責,誰匯總、誰監管”要求,統計數據生產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統計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監督責任。
在任職考察和幹部考核時,有關人選如存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中央有關檔案要求,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三條 【考核】定期對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對在統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為考核內容,凡有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草案說明

關於《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連續印發了《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重要檔案,旨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近年來,為適應新常態、新形勢,國土資源、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工作在完善統計指標、創新統計方式、推進統計信息化等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自然資源部成立後,統計調查範圍擴展至從事自然資源規劃、調查、確權登記、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和修復相關活動的各類主體,統計指標和管理也需要調整完善。為落實中央檔案要求,適應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為掌握自然資源家底、制定發展規劃和科學決策提供重要支撐,在充分借鑑吸收《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海洋統計管理辦法》《測繪統計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職責和新形勢,起草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統計工作管理有比較好的基礎。2008年原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對調查統計國土資源調查、勘查、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情況,掌握國土資源家底,決策制定發揮了重要基礎性作用。原國家海洋局和原國家測繪局也分別制定了《海洋統計管理辦法》和《測繪統計管理辦法》以適應海洋統計和測繪統計管理需要。
2018年8月以來,部啟動《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赴地方開展調研,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根據部第48次部長專題會議要求進行修改,形成了《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自然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五條,分為總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管理、統計數據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共六章,重點是:
第一章總則。對管理辦法的目標依據、適用範圍、基本任務、自然資源統計體系、工作要求、責任要求和組織實施等內容進行了界定和說明。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健全了統計聯絡員制度;對自然資源統計工作歸口管理機構、內設業務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對林業草原調查統計制度和主要統計數據銜接匯交進行了規定;加強了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制度;規範了統一數據共享制度。
第三章統計調查管理。對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進行規定;對調查主體和調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推進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統計;對調查統計範圍進行調整;明確統計調查方式;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自然資源統計標準;對加強自然資源統計信息化建設作出規定,明確自然資源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須經部門統計歸口管理機構依據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進行一致性審查;專業統計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納入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平台建設範疇,杜絕重複開發;改進和創新統計調查方式,創新使用空間地理信息、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
第四章統計數據管理。落實關於建立健全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體制要求,明確相關機構在進行政策制定、科學研究、監測考核時,需要使用自然資源統計數據的,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五章監督管理。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要求,明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人的職責;增加“監督檢查”方面內容,對統計監督檢查、違紀違法處理、考核通報等進行規定;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統計調查權、報告權、監督權不受干擾和阻撓;加強數據審核、評估、檢查、追溯、違規干預記錄、問責等機制。
三、幾個問題說明
一是堅決落實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有關要求,如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完善審核、簽署制度,明確責任要求,加強監督等,並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統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數據匯交不及時、數據質量不高、數據匯總機制不夠科學、統計系統和業務系統不銜接等。
三是充分借鑑和吸收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家海洋局、原測繪地理信息局及各地方、各部門好的經驗做法,如統計聯絡員制度、定期考核通報制度。
四是堅持精簡有效,對於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局部門規章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檔案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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