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科學有效組織全省用水統計工作,規範統計行為,保障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和水利部、國家統計局《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21日,江蘇省水利廳發布《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
《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水利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22年11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組織全省用水統計工作,規範統計行為,保障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和水利部、國家統計局《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開展的用水統計活動。
本辦法所稱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是指本省境內利用取水工程(設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非常規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鹹水和礦坑水等)的取用水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取用水戶)。
第三條 用水統計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本省取用水情況進行統計、調查與分析,提供用水統計資料和諮詢意見,實行用水統計監督,主要包括名錄庫建設、用水統計調查、數據填報、審核及總量核算等。
第四條 用水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保證用水統計數據存儲、傳輸、發布和套用等各環節的安全。
第二章 用水統計工作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取水許可日常監管許可權範圍內(流域機構審批發證的除外)的名錄庫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組織開展用水統計資料收集、分析、審核、匯總、報送;負責年中和年度用水總量核算;負責用水統計工作培訓和指導。
第七條 取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取用水原始記錄、憑證和台賬留存歸檔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用水統計報表,不得拒報、遲報、瞞報、漏報。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取用水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落實用水統計責任,防範用水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取用水戶應當配備用水統計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用水統計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
第三章 名錄庫建設
第十條 用水統計名錄庫包括一套表調查單位和抽樣調查樣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範圍和內容按照《全國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一套表調查單位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區、重點公共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工業企業及服務業單位、人工生態河湖補水工程等。
抽樣調查樣本單位主要包括小型灌區、非重點公共供水企業、魚塘補水用水戶、畜禽養殖用水戶、城鄉環境用水戶等。
第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在地統計原則,提出名錄庫建設名單,經逐級報送審核後,形成全省名錄庫。
第十二條 名錄庫按照“誰建設、誰更新”的原則,每季度進行動態更新,新增、退出或者變更名錄的基本信息應當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審核重點包括是否存在取用水戶應錄未錄、是否存在重複錄入、錄入的信息是否完整、真實、規範等。
第四章 數據填報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填報綜合年報表,取用水戶應當填報基層定報表和基層年報表,其中重點取用水戶按季度填報基層定報表,非重點取用水戶和抽樣調查取用水戶按年度填報基層年報表。
填報要求按照《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執行。
第十四條 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完成綜合年報表的填報工作。取用水戶應當於每個季度季後10日內完成基層定報表填報工作,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基層年報表填報工作。
第十五條 取用水戶填報數據應當以計量設施計量的取用水量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為依據。
第五章 數據審核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用水戶填報數據和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水統計成果在5日內完成審核。
審核的重點包括統計範圍和指標口徑、數值間邏輯關係、計量單位;本表、跨表,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等指標關係。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取水許可日常監管許可權,依據抄表記錄、線上監測數據、水資源費稅計征水量、歷史用水數據等信息,對取用水戶填報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文氣象、區域歷史用水數據等信息,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水統計成果的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數據審核意見,取用水戶和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存在問題的數據進行覆核修正後重新填報。
第六章 用水總量核算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分行業、水源、水資源分區進行核算。核算方法按照水利部《用水總量核算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執行。
行業用水包括農業、工業、生活、人工生態環境補水等四類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源。
第二十一條 用水總量核算採用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推算兩種方式。全面調查由一套表調查單位直接填報;抽樣調查推算由納入名錄庫的樣本單位用水指標推算獲取。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與基礎數據產生的統計、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單位)對用水統計核算有關工作進行會商,保證用於核算的基礎數據符合用水總量核算要求,並與相關統計數據相協調。
基礎數據包括生產總值,耕地面積,建築、綠化面積,農田實際灌溉、魚塘面積,畜禽數量,園林草地面積等。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年中和年度用水總量進行核算,年度核算成果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逐級報送。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報送的用水總量進行評估,並反饋經過評估確定的用水總量數據,作為下一級法定數據。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修改評估確定的用水總量數據。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統計成果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用水統計主要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水資源公報》形式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水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情況納入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取用水戶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依法依規納入徵信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用水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用水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情況、取水計量情況、用水統計台賬建立情況、“一數一源”工作落實等其他數據質量情況。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將定期通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用水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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