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

《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旨在加快農村水利發展,服務鄉村振興及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共九章六十二條,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11月27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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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農村河道和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農田水利
  第五章 農村供水
  第六章 服務體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農村水利發展,服務鄉村振興,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農田水利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的規劃和建設、工程設施管理和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水利,是指為了加強農村河道管理和保護,防治農村旱澇災害,提高農田灌溉排澇能力,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等採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
  第三條 發展農村水利,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節水高效、建管並重、改善生態、保障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農村水利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完善農村水利治理體系,促進農村水利事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作主體責任,將農村水利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水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作,協調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做好農村水利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水利建設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水利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占、損毀農村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保護農村水利工程設施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農村水利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農村河道、農田水利、農村供水等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
  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承載能力、水旱災害防治、農業生產需要、農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等規劃,並與本地流域、區域水利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編制土地整治、農田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涉及農村水利的,應當與農村水利專項規劃相銜接,並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組織制定農村水利設計標準、建設標準、運行維護與管理技術規範等地方標準。
  第九條 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前,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水利調查。農村水利調查內容應當包括農村河道、農田水利、農村供水以及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等。農村水利調查結果是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水利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居民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水利專項規劃的實施,根據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對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
  推行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引導公眾參與、監督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制定和建設實施全過程。
  第十三條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並向社會公示工程建設情況。鼓勵推行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第三方檢測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農村水利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計量、監測、信息控制等管理設施和巡檢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對驗收合格的農村水利工程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造冊存檔、移交相關工程資料,落實管護責任主體。
第三章 農村河道和水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村河道管護機制,完善管護責任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農村河道的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指導和支持村民會議將農村河道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河道全面實行河長制。農村河道河長名單的確定及其公布、河長的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河道劃界工作,依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設定管理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列入縣級河道管理名錄的河道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農村河道的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河道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河道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鼓勵推行農村河道與道路、綠化、保潔、公共設施綜合維修養護模式,推進農村河道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逐步實現農村河道綜合維修養護及社會化維修養護全覆蓋。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河道維修養護市場,規範市場秩序,提高農村河道維修養護效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保護農村河道的自然屬性和生物多樣性,改善水生態環境,維持自然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景觀、生態、調蓄功能的農村河道實施水面率控制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前後的水面率動態平衡。
  第二十三條 農村河道形成的河網水系不得擅自調整。
  因項目建設需要調整農村河網水系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學論證,按照不降低調整區域灌排能力的要求,提出河網水系調整方案,對替代工程建設作出安排。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設替代工程,所需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有計畫地對淤積、堵塞等影響輸水排澇和水生態功能的農村河道進行疏浚整治、水系連通,促進河道暢通和水體流動。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籌資籌勞等方式組織開展村莊河塘清淤。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範要求採取水利工程調度、生態河道建設等措施,推動保障農村河道生態流量,促進水生生物恢復和水生態環境改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整治,推進農村污水處理,防止污染水生態環境。
第四章 農田水利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約利用土地、符合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實際的原則,組織劃定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乾渠、支渠級建築物等農田水利骨幹工程可以由鄉鎮水利(務)站等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或者灌區管理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其他農田水利工程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受益農戶等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管養分離等運行維護方式,確定運行維護主體。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製訂本省灌溉用水定額,經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依法備案。
  第二十九條 農田灌溉應當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地表水源替代、節水等措施,逐步削減地下水超採區地下水灌溉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灌區節水配套設施改造。鼓勵推廣套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配套用水計量和智慧型控制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條 農田灌溉用水實行有償使用、分類定價和計量收費制度。
  農田灌溉用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供水價格應當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農田灌溉用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田灌溉用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第三十一條 在農田鹽鹼和漬害易發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先進適用的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和措施,排除田間地表積水,降低田間地下水位,促進鹽鹼地改良和排澇降漬。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確需占用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和取用水的單位、個人協商,並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先行建設與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效益和功能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建設替代工程條件的,應當按照替代工程建設總投資額支付占用補償費。增加運行成本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農村供水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農村供水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健全完善縣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經費管理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供水規劃和建設、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設施管理和維護、經營服務和節水管理,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設施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原則確定運營單位(以下統稱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負責最終用水戶結算水錶前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農村供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水。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巡檢,發現供水管道水壓異常、漏損率偏高等情形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置。需要更新改造的,應當納入年度計畫。
  第三十七條 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實行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村非生活用水分類計價。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農村供水價格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和保證農村供水工程持續運行。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地不同水域特點和供水防護要求,合理設定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地,提出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方案,依法報經批准後實施,並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各類項目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農村水源地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排查,篩選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對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村莊產生的生活污水採取治污措施處置,生活垃圾應當全部收集外運。
  第四十條 因應急供水保障需要,鄉鎮村水廠的水源地轉為應急備用水源地的,應當按照應急備用水源地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不作為應急備用水源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銷。
  保留深水井作為應急備用水源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落實運行維護單位,確保設備安全、水質安全、供水安全。
第六章 服務體系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鄉鎮水利(務)站等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和灌區管理單位等為主體,灌溉試驗站、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水利專業化管護單位、村級水管員等為補充的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培育農村水利公共服務隊伍和市場,提升農村水利服務專業化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專業水利服務隊伍對農村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日常運行維護。
  第四十二條 鄉鎮水利(務)站等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履行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技術指導、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協助開展農村防汛抗旱、落實河長制等工作。
  灌區管理單位負責灌區日常運行和維護,推行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灌溉試驗需要,落實灌溉試驗站網體系建設,配備技術力量,開展區域內灌溉試驗常規觀測和數據收集工作。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植養殖專業大戶、農村居民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保護農村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水生態環境。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建設,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
  鼓勵農村居民參與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水利培訓計畫,對農村水利服務人員和農村居民開展培訓,對基層水利服務工作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資金,在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規定提取資金,足額用於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引導農民籌資籌勞、鼓勵社會投資等方式,建立多主體、多渠道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等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基本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以獎代補,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規費收入等,落實農村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
  農村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需求。農村水利工程涉及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依法按照農用地管理的水利設施用地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第五十一條 農村灌溉排水和農村供水的用電按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第五十二條 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套用農村水利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指導農業用水戶科學灌溉排水。
  第五十三條 鼓勵將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套用於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縣域範圍內的河道管護、灌區管理、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等信息系統,構建重要水源地的水環境監測站網、農田灌排骨幹工程自動化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網路覆蓋到鄉鎮、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
  第五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
  第五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水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及舉報受理機關名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對違反農村水利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先行建設替代工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水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履行農村水利相關職責的,分別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水利工程,包括農村河道、農田水利、農村供水等工程以及為改善農村水環境所修建的工程。
  農村河道工程是指灌排控制面積三十至五百平方公里、平均底寬在五米以上的縣級河道,灌排控制面積五至五十平方公里、平均底寬在三米以上的鄉級河道,村莊河塘、塘壩、濕地,以及配套的涵閘、泵站、圩堤等工程,農村居民家前屋後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
  農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水源工程(塘壩等蓄水設施,以及閘、涵、站、壩等引提水、壅水建築物)、骨幹灌排溝渠與配套建築物、田間工程、排水承泄區等。
  農村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而興建的各類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水廠、輸配水管網系統、入戶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農村水利條例的調整對象包括農村河道、農田水利和農村供水,但是國務院有農田水利條例,我省也有河道管理條例和城鄉供水條例,為什麼這次要制定專門的《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請您介紹一下此次農村水利條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農村水利是支撐、服務、保障“三農”的重要基礎設施,關係到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村供水安全,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發揮著重大作用。隨著新形勢下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和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推進,農村水利涵蓋的內容越來越豐富,不僅包括農田灌溉排水設施,還包含面廣量大的農村河道和農村供水設施,不僅關係到糧食安全,還關係到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和飲用水安全。儘管國家層面有國務院農田水利條例,我省也有專門的河道管理條例和城鄉供水條例,但是沒有針對農村水利的專門法規,導致農村水利的建設、管理、運營、保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空白和監管漏洞,法治保障不到位影響了我省農村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急需制定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規來彌補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一直以來,江蘇都比較重視農村水利事業的發展,多年來在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發揮長效機制的作用。與此同時,我省多年的農村水利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投入不夠穩定、管理不夠到位、機制不夠健全等,導致全省的灌排工程體系、防洪除澇能力、農村供水保障、生態河道建設等與鄉村振興的需求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和解決。另外,近幾年,特別是機構改革後,中央和省委對如何推動農村水利事業發展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貫徹落實。這次我省制定出台農村水利條例,就是立足專門規範農村水利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的定位,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新時代農村水利發展的最新要求和實施鄉村振興的實際需要,對現有的農村水利法規進行系統梳理,查漏補缺,充分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合理借鑑外省(市)先進做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村水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快我省農村水利事業發展,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高質量的法治保障。
  規劃建設好農村水利是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水利的基礎和前提,條例在保障和促進農村水利的規劃建設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
  規劃是建設的基礎,而建設好又是管護運營好的前提。規劃建設作為農村水利的核心環節和關鍵程式,是條例規範的重點內容。為了提升農村水利的規劃建設水平,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著力提升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條例規定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承載能力、水旱災害防治、農業生產需要、農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等規劃,並與本地流域、區域水利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同時規定編制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開展以農村河道、農田水利、農村供水以及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等為對象的前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編制的主要依據,還要求編制規劃應當充分徵求基層政府、民眾自治組織、農民代表和新型經營主體等各方意見。另一方面嚴格確保規劃落地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水利專項規劃的實施,根據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對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要求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規定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鼓勵推行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第三方檢測制度,要求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計量、監測、信息控制等管理設施和巡檢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農村水利是農村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資料,管護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的生活便利,條例在強化監管和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剛才趙主任講到了規劃建設的重要性,我很認可,如果規劃建設不到位就會給後續的管護帶來很多問題,將矛盾後移,所以規劃建設的關口一定要把好。但是,後期的管護同樣很重要,有句話說“三分建設,七分管理”,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說建設到位是畢其功於一役,那么後期的管護就需要綿綿發力,久久為功。為了將這項長期性的工作做好,條例在強化監管和保護方面也作了許多規定。在農村河道管養方面,推行農村河道與道路、綠化、保潔、公共設施綜合維修養護模式,推進農村河道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同時強化水面率控制,規範水系調整要求,規定因項目建設需要調整農村河網水系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學論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設替代工程,所需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在農田水利管養方面,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劃定標準,明確了灌區管理單位、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基層自治組織等主體對乾渠、支渠、末渠等不同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職責,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管養分離等方式,確定運行維護主體。在農村供水管養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供水工作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和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明確農村供水工程設施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運營單位,要求供水單位保證農村供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水,同時著重強化水源地的安全保護和風險防範,並對鄉鎮水廠關閉後的水源地是否作為應急之用作了區別規定。
  農村水利的建管養運離不開政府的全面統籌、不同責任主體的通力協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條例在服務保障方面有哪些規定?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將軍難打無兵之戰。農村水利的監管運營既需要土地、資金等要素的供給,也需要政府、部門、基層組織等不同主體各司其職,協作服務,通力保障。為了解決農村水利事業發展的要素投入和服務保障問題,條例在相關方面作了許多規定。一是進一步健全了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灌區管理單位等為主體,以灌溉試驗站、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水利專業化管護單位、村級水管員為補充的水利服務體系,並明確了各類組織的具體職責。二是進一步強化了農村水利發展的要素保障,規定在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規定提取資金,足額用於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以獎代補,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規費收入等,落實農村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需求,農村灌溉排水和農村供水的用電按照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三是進一步突出了對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水利事業的引導,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引導農民籌資籌勞、鼓勵社會投資等方式,建立多主體、多渠道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相關部門和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運行維護的業務指導,培育和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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