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吳忠市相關規章規定,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吳忠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標準、制度體系。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自治區、吳忠市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修訂並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等。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地質勘查項目。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防火防護、火災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協調和實施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和礦業權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管理全區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監督管理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三)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及人才隊伍建設,配合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管執法。做好自然資源領域違反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林業、草原和濕地生態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林業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實施林業、草原和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工程建設、林業技術推廣、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及防治檢疫和營造林綠化等工作。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化防治、陸生野生動植物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等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和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
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負責城鄉綠化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管理國有林場。監督和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八)負責城鄉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驗收、規劃監管等工作。
(十九)承擔區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評估和交易的便民高效。林業和草原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大力實施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人事、人才管理和培訓、保密、
民族宗教、政務公開、宣傳、網信、計畫生育、工青婦及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綜合法規崗位(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重大問題研究調查,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承擔自然資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和案件審核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承擔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紀檢監察崗位。負責黨建、
黨風廉政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局內部考核和督察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檔案、領導批示和重要事項、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重大專項督查。承擔幹部理論學習、紀律檢查、政風行風評議等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崗位。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區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管。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所有者權益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自然資源交易規則和市場調控制度。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落實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
(六)國土空間規劃與用途管制崗位。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和國家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重點區域
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並審查實施。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和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選址、規劃方案審查、建設工程放線管理、建設項目批後監管,組織開展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工作。核發《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承擔紅寺堡區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耕地保護監督崗位。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等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負責農業開發用地審核申報、設施農用地備案、臨時用地管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八)地質礦產管理崗位。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採礦權出讓和審批登記,依法管理探礦權;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按規定負責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糾紛;承擔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對超層越界開採等礦井關閉情況、廢棄礦井恢復治理工作進行檢查;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監測、承擔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
(九)林草生態修復崗位。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森林、草原和濕地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退耕(牧)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三北防護林建設、森林撫育、荒漠化防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義務植樹等營造林綠化工作。負責實施經濟林產業發展,編制紅寺堡區經濟林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並指導企業農戶做好經濟林種植工作;抓好枸杞等經濟林產業規劃、設計及標準化示範基地建設,經濟林產業項目建設及驗收、補貼資金兌現,負責經濟林病蟲害防治及種苗、林產品檢疫工作等。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工程,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十)林草濕地資源管理崗位。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並執行全區
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林木開發利用、林草種苗種子、林木採伐、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及防治檢疫、林草檢疫執法等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陸生野生動植物監測與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等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的管理。負責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
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十一)執法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查處自然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轄區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十二)財務管理崗位。貫徹執行有關
財務會計制度。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各項專項收入徵收,擬訂內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審計等。
(十三)科技發展與地理信息管理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並實施。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實施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實施測量標誌保護,做好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崗位。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價值評估和產權交易等工作。
(十五)林業和草原管理崗位。負責編制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擬訂年度計畫、重大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實施林業草原和濕地科技推廣等工作。收集林業、草原和濕地生態建設信息。開展林業產業新技術的試驗及推廣,並做好林業產業技術培訓及技術服務;建立林業、草原和濕地生態建設檔案。負責林業、草原項目的審核、審計、備案、招投標工作。牽頭對各類林業、草原項目開展檢查驗收,做好各項費用支出。承擔紅寺堡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