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產業園、各鄉鎮、各部門(單位)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全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紅寺堡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實施自治區、吳忠市擬定的相關標準。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協調推進應急
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配合做好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紅寺堡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紅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產業園、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查處。參與有關部門(單位)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瓦斯綜合治理的利用項目、科技發展規劃等。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交流與合作,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擬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區應急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
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區水務局、氣象站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區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汛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自治區、吳忠市應急指揮機構以及水利部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自治區、吳忠市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局負責提出紅寺堡區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紅寺堡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等,會同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單位)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紅寺堡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紅寺堡區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意識形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人才、勞動工資、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統籌有關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並負責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督辦局黨組會議決定和局領導批示的事項。
(二)應急指揮崗位。承擔應急值守和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駐紅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防汛抗旱、減災救災指揮相關
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保障工作。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統籌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等專業力量建設,指導產業園、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承擔全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區域性合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
(三)法制與規劃科技信息化崗位。承擔相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制定行政審批、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工作的制度規定。指導全區應急管理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機關政府法治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相關經濟政策,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行的技術支撐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承擔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和防災減災救災可研協調服務工作。
(四)綜合協調督查崗位。依法依規指導協調、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檢查、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指導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承擔全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風險監測與救災保障崗位(火災防治監督崗位)。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分析預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形勢,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開展綜合風險、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落實災情報告制度,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組織實施消防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和技術標準,指導城鄉、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煤礦)安全監管崗位。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等工作。指導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協調所轄區域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檢查指導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的執行與落實情況。分析煤礦安全形勢,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煤礦安全工作,提出煤礦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礦難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演練工作。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指導、監督煤礦企業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工作。依法對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工作。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七)安全生產基礎崗位。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實施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準入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產執法崗位。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負責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查處舉報投訴案件。
人員編制
區應急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